男子洗浴中心死亡 洗浴中心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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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在洗浴中心死亡,洗浴中心需要担责吗?日前,封丘县法院鲁岗法庭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年2月21日,38岁的雷某到封丘县某洗浴中心洗澡时不幸在男浴池死亡。之后,雷某的母亲姚某将封丘县某洗浴中心诉至法院。原告姚某认为,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66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雷某,38岁,未婚,患有癫痫慢性病20余年。2月21日10时33分,雷某到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大厅购票洗澡。10时56分,雷某倒在澡堂大池外侧南边,嘴和鼻子里冒白沫、身体抽搐,搓澡工刘某、杨某一人扶着雷某侧躺,一人扣着雷某的嘴避免其咬着舌头,之后,刘某为雷某做心肺复苏。10时58分19秒,该洗浴中心经营者的父亲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2分42秒,李某又拨打了村卫生室医生程某的电话;11时6分5秒拨打110报警电话。11时6分村医到达现场时,雷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11时12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雷某死亡。11时15分,110处警民警到达现场,随后法医到达现场,经法医初步检测未发现明显外伤,雷某家属拒绝进行法医解剖。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现场拍摄的雷某尸体照片显示,雷某口鼻有大量的白色泡沫。原告雷某家属陈述癫痫症状为:嘴里出沫,咬着牙,抽搐。事发后,被告当场支付雷某家属1万元,并主动购买了价值5800元的棺材,雷某当天下午5时左右下葬。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手续合法合规,雷某的死亡症状与原告陈述的癫痫症状一致,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过错”的判断。

  1.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用品具有检测报告,即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手续合法、合规、齐全。

  2.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在雷某等消费者洗浴时被告提供防滑拖鞋,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小心地滑穿好拖鞋、摔倒概不负责”等温馨警示标志,即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3.救治处置是否到位。被告封丘县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在发现雷某倒地后立即进行紧急抢救,同时拨打村医、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村医在接到电话后4分钟即到达现场,足以认定被告在事发后的处置及时、恰当,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4.死亡是否和自身疾病有关。证人陈述,雷某倒下后,口鼻冒白沫、身体抽搐,为避免雷某咬舌头进行扣嘴等处置措施。同时,公安机关现场拍摄的雷某尸体照片显示,雷某口鼻有大量的白色泡沫,且原告(雷某母亲)庭审中陈述癫痫症状为“嘴里出沫,咬着牙,抽搐”,即雷某发病及死亡的症状与原告表述的癫痫症状一致。

  5.死者本身是否有重大过错。雷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状况下,去洗浴应当有他人陪同或事先告知洗浴中心,在没有他人陪同事先亦不告知洗浴中心,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事发后,被告当场支付雷某家属1万元并主动购买了价值5800元的棺材,已尽到人道主义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既基于事实证据,遵循了法律的公正原则;又兼顾了情理,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能“死有理”。无论是在民事纠纷还是其他法律事务中,各方的责任都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准确界定,而不是单纯以结果论。任何行为都需考虑自身的义务与风险,当个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不良后果时,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他人。这样的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增强责任意识,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各类事务,共同营造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这一判决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使公众更加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不良后果。

  (郭文涛 司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