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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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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九、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十、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允许选择性参保,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工程建设项目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可以取代工伤保险吗?
答:不可以。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等特点;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则是自愿购买,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通常由保险合同约定。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而商业意外险更多是一种补充保障,因此,商业保险不可以取代工伤保险。
二十二、工伤保险参保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以受理次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以参保单位申报的次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未审核通过的,视为未参保。
(二)中断缴费: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中断缴费,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中断时间,其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审核未通过的,工伤保险关系存续。
二十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