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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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卫医罚【2024】56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河南承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0728MA9F7CBJ32。 注 册 号 :410728000191174。

  地址(住址):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河南承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4日在长垣市蒲西德邻大道9号商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河南承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店长陈少敏44张手机截图为证。2.有河南承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店长陈少敏中原银行(账号6236600619551658)流水。3.有河南承蒲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店长陈少敏本人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74175元;2.罚款人民币2090100元整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垣市农商银行收款(账户:00000000000352613012),执收单位:长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垣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