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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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检查事项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为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我市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做了进一步优化。

  根据相关规定,今后,我市范围内凡是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也不需要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方面,已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通过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单独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因商业调整或经营需要等改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此外,为了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今后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如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的,可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请示,申请市消防救援支队予以帮扶指导。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相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也可以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为使该项工作更加规范,防止出现安全漏洞,我市还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故意划分为若干小于300平方米的项目规避申请。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故意规避申请的情况,将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