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古树名木保护有了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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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对象
●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制定完善保护措施
●设置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内容。2024年8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批准。10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9号公告,公布了《条例》全文。10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条例》发挥地方性法规探索功能,以“小、快、灵”形式,对古树名木保护急需规范的管理体系、普查认定、保护要求、养护责任、巡查检查、保护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
一、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对象
何为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按照普查材料,新乡市现存古树1124株,古树群10处,其中一级古树372株,二级古树74株,三级古树678株;名木1株,为1989年4月7日,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李先念到新乡县刘庄村亲手栽植的雪松。
同时,为了可持续性延续古树资源,《条例》结合城乡差异和山区林场抚育改造实际,明确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城市化管理区域外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加强保护。
二、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为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具体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加强保护。此外,《条例》明确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古树名木保护首先要“摸清家底”,制定“花名册”。《条例》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间,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离不开精心的日常养护和及时的专业养护。《条例》规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确定,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养护,无偿提供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服务,接到古树名木损毁或者生长异常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抢救、复壮等措施。为拓宽保护渠道,《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并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三、制定完善保护措施
为了使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相关规定。一是划定保护范围。《条例》规定,散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古树群保护范围不小于林沿向外五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不足的,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二是实行工程避让。《条例》提出,应当避让古树名木,以保障其安全和生长空间。因重点项目建设无法避让又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订保护方案,并按照保护方案施工,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因重点项目建设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迁移方案,经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按照迁移方案进行古树名木的迁移和迁移后五年内的养护,并承担费用。三是明确八类禁止行为。《条例》明确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性行为:砍伐;截除树木主干、断根、剥损树皮;攀爬、折枝、刻划、钉钉、擅自修剪枝干;悬挂重物、缠绕树体、架设电线,使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标牌、保护设施等。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制订迁移方案,报请审查批准。四是明确了古树名木受到损毁、生长异常、死亡等状况的处置措施、流程。
四、规定法律责任
为了彰显地方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条例》的强制性和警示、教育、惩戒作用发挥,一是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非必要不设罚的原则,规定砍伐古树后备资源、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未制订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古树名木稀缺性、承载意义及与《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协调,《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规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新乡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