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指引》正式“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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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更清晰,不让干事者“流汗”又“流泪”
本报讯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明哲)为有效解决惩治诬告陷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定性取证难、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由市纪委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编制的《认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日前已正式“出炉”。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定性是难点,也是关键点,工作实践中,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性不易认定。办案人员最担心的便是耗费大量办案精力,却因定性不准,造成工作上的失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据了解,该《工作指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为主要依据,涵盖了构成要件、取证指引、认定程序、责任追究、纪法衔接、澄清正名、宣传报道七大项内容。
特别是在诬告陷害行为构成要件部分,《工作指引》专门对诬告陷害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列出了多项条款,围绕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从主观意图、事实依据、方式手段、行为表现、主要目的等多个方面予以说明,包括了各类不同情形案件特征,内容详尽而全面。
为使该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保护被诬告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工作指引》认定程序部分除了对线索来源、查处认定作进一步规范之外,还对予以纠正的情形作了说明,其中明确指出,对诬告陷害人通过实施诬告陷害而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建议或督促有关组织、部门、单位通过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等措施予以纠正。责任追究部分则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将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强迫、教唆他人诬告陷害等五种情形,纳入从重处理范围,以更好体现纪法效果、发挥震慑作用。
许多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后纷纷表示,该《工作指引》对各要素、各环节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程序规范和流程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工作环节“谁来干”“干什么”“如何干”,为具体案件查办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南。
“打击诬告陷害不是人品背书,把好‘界定关’至关重要,绝不能让诬告者浑水摸鱼、从中得利,更不能让踏实干事者‘流汗’又‘流泪’。”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加强该《工作指引》内容的学习,抓好工作落实,做到发现一批线索,高质量办结一批案件,确保不漏一案、不漏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