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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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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市的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不断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自本月起,本报将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合作,开设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专栏。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又明确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将“工伤”定义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