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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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规划建设中原农谷,是河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着眼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推动中原农谷的建设和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原农谷进行立法。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二、指导思想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用法治手段巩固中原农谷各项工作成果,推动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堵点和难点,为中原农谷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本次立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原农谷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多次召开中原农谷立法推进会、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或封闭立法会,各省直厅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相关领域专家积极参与,广泛征求省、市、区各相关单位意见,经多方努力,历经多次研究修改,最终形成《条例》。《条例》由总则、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体系、种业培育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支持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共8章49条。从本次立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中原农谷发展的哪些讯息呢?下面对《条例》各章节进行解读和梳理。

  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包括中原农谷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原则。

  第一条为立法目的,即为了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高地,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可以看出,中原农谷的发展重点是聚焦种业科技创新,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第二条是中原农谷的适用范围,从地理空间和行政区划角度指出中原农谷的范围,包括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部分地区以及扩展区域,本《条例》所指的扩展区域尚未完全明确,根据中原农谷的发展未来可能还会继续扩展。第三条是中原农谷的功能定位,即聚焦种业、聚集资源、聚力创新、聚合带动,来打造“四大中心、两个示范区”,“四大中心”分别为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中心、现代粮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农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两个示范区”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智慧(数字)农业示范区。功能定位来源于《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原农谷建设打造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意见》(豫发〔2022〕40号),以建设国家农业创新高地为引领,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于中原农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高标准定位。第四条为中原农谷的建设原则,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市场引领、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绿色低碳的发展原则。“创新驱动”体现出中原农谷要以创新作为建设的驱动力,“市场引领”体现出中原农谷的经济职能,“开放合作”说明中原农谷发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绿色低碳”体现出中原农谷建设的生态环境友好原则。

  第二章为体制机制,共七条。包括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原农谷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主体职责及中原农谷的建设运营模式,分工明确,责任明晰。

  第五条为省人民政府职责,即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责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置建设体系架构,形成上下共同推进合力,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为中原农谷的建设运营模式,明确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聚焦经济职能,组织实施中原农谷发展规划、具体计划,负责资源统筹、种业聚集、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等管理工作,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先行先试有利于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第七条为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投)的建设和运营,明确其由省、市共建,负责中原农谷整体开发运营,受中原农谷管委会的领导和业务管理。第八条为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成立包含13名院士在内的27名农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中原农谷专家咨询委员会,把握国内外种业发展动态、种业规律与趋势,为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九条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措施,在项目报批、资金申请、要素保障、信息流通等方面,实现政策直达、需求直报、业务直通,克服程序壁垒,为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提供直接支持。第十条为新乡市人民政府职责,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农谷管委会,统筹中原农谷政策落实、措施制定、资源整合、土地利用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中原农谷管委会与属地管委会、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权责划分、执法合作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为中原农谷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原农谷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为科技创新体系,本章共九条。主要涉及中原农谷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面的职责。包括整合平台、基地、人才、项目、资金等资源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指出中原农谷应当围绕种业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种质资源库(圃、场),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研发创新提供支撑。中原农谷聚焦种业发展,因此建设种质资源库尤为重要,种质资源库是通过控制贮藏环境,长期贮存作物种质的仓库,又称基因库。通过发掘和收集各种农作物种质,科学地加以贮藏,使种质在几十年、甚至数百年之后仍具有原有遗传特性。这不仅对于种质改良和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新品种培育具有重要价值,也为生物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为新型研发机构和平台的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龙头企业在中原农谷建立以种业创新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神农种业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原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重点平台和实验室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引导省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入驻中原农谷。通过物理空间的构建,形成国内外一流的种业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和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集群。第十八条为人才引育。在高端人才方面,重点在种业领域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学术前沿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合作,通过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引进特聘研究员、访问学者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打造一批高层次研究人才。在引才渠道上,依托“中原英才计划”等重大人才项目,发挥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河南)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作用,突出现代农业优势学科领域,实现农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两促进。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为省人民政府对于中原农谷发展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和研发投入机制的支持。一方面,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另一方面,加大对中原农谷种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创新投入,赋予中原农谷独立的科研项目管理权。体现出中原农谷在科研方面享有较大自主权,能够进一步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 (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