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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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龙(身份证号:410203200008282518,封丘县壹隆保健服务店经营者):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封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2月9日对你作出《封卫医罚【2023】300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但你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在催告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