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宗斌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日前,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2023年8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立案查处了卫滨区某圆轴承经销部、卫滨区某辉五金经营部、卫滨区某海五金产品经营部、卫滨区某来轴承经销部、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某商标标识的导轨滑块商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案例二 查处侵犯“泛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魏庄一车间内无照生产减震器”的举报。经查,生产现场发现涉嫌侵权“泛途”注册商标减振器20箱,经鉴定为侵权商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减振器和罚款等处罚。

  案例三 查处侵犯“紫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万和购物广场某商业零售店发现,该店铺同时销售真假“紫淑”牌服装,当事人提供不出服装的进货发票、供货方信息。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和罚款等处罚。

  案例四 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地理标志案

  2023年6月,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生产“金都来”龙口粉丝180包。该公司使用“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名称,未经过合法授权或许可,构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相关条款中的侵权行为;伪造产地信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犯了《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办案机关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金都来”龙口粉丝包装袋及罚款等处罚。

  案例五 查处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县王村乡有人涉嫌生产假冒“海之蓝”白酒。经查,涉案当事人购进“海之蓝”白酒的外包装材料和简易灌装设备进行生产加工,现场共发现假冒“海之蓝”白酒30箱。当事人制售假冒名酒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和相关包装材料,并给予罚款。

  案例六某公路设备公司假冒专利案2023年6月,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间取料预拌和设备产品,在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授权号。其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七 查处侵犯“金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官厂镇某超市销售涉嫌侵犯该公司商标的产品。经查,该超市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金纺”牌洗发露和衣物护理剂,在其超市内销售,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进行了罚款。

  案例八 查处侵犯“天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新乡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未经“天瑞”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天瑞”商标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水泥与“天瑞”水泥存在某种关联或相同之处,从而侵犯了“天瑞”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给予罚款。

  案例九 查处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某科技公司举报,某电动工具门市部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门市部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了一批低价处理的电动扳手,被查时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和购货票据。经江苏某科技公司确认,这批涉案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侵权商品。该门市部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大艺”牌相关产品,并进行罚款。

  案例十 查处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联塑科技公司投诉,某水暖配件门市部销售的水暖配件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水暖配件门市部销售带有广东联塑科技公司“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水暖配件系侵权商品,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