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孕犬无胚胎 法院审理判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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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买卖案,判令售卖方葛某退还张某买犬费用1800元,并赔偿养犬损失800元。张某对此非常满意,并连连道谢。

  去年,张某从某平台上看到葛某在卖怀孕的萨摩耶犬,想着不久就会生下小狗,张某便从葛某处将萨摩耶犬买回。因迟迟不见萨摩耶犬有变化,张某便为其做了B超检查,结果发现该犬只并未怀孕。张某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便将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款并赔偿养狗费用。

  封丘县法院冯村人民法庭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葛某通过某平台卖狗,称其中的萨摩耶犬是有孕的。次日,张某将该萨摩耶犬以1800元的价格从葛某处买走。11月29日,张某为该萨摩耶犬进行B超检查,结果显示未见胚胎。张某便要求葛某退还买狗费用,葛某一直不予理睬。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葛某卖狗时声称萨摩耶犬有孕,张某以买有孕狗为目的从葛某处购买萨摩耶犬,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葛某交付的萨摩耶犬经检查并未怀有胚胎,致使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葛某应退还张某买狗费用1800元,张某应同时将萨摩耶犬退还给葛某。张某主张养狗期间的损失,属于必然支出,符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养狗费用损失800元。

  法官提醒,买卖经商,诚信守诺为重。宣传商品时要真实客观,不要误导消费者或夸大宣传,也不能认为货款两清后一切概不负责。如售出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功能,仍需要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责任。

  (郭文涛 司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