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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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豫0702执6470号

  闫荫贵申请执行宋思安名誉权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豫07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宋思安擅自在抖音平台其注册的抖音号公开发布短视频,内容为其本人对闫荫贵的负面评价,宋思安的行为对闫荫贵的名誉权已造成侵害,应当对闫荫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宋思安应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在抖音平台(抖音号为:90073731049)上公开发布向闫荫贵的致歉声明为闫荫贵恢复名誉。但被执行人宋思安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为恢复闫荫贵的名誉,特将本案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