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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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1条,坚持立法“小快灵”,聚焦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运用立法手段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立足于“减”,促进源头减量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筑垃圾单列为固体废物的一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引发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尤其是向城市管理薄弱的区域、城市郊区、周边农村坑塘、河道等乱倒、偷倒、简单填埋,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还降低农村坑塘、沟渠蓄水排涝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因此,《条例》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规定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类收集、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明确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新型建筑模式,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相关文件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要求,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着眼于“疏”,规范装饰装修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涉及千家万户,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了规范装饰装修垃圾,《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召开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等23人参加的专题论证会,针对装饰装修垃圾相关内容进行研究评估,形成民意最大公约数,提高制度设计的操作性。《条例》填补了装饰装修垃圾监管空白,规定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后,投放至临时堆放点,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围蔽的临时堆放点并及时清运。

  聚焦于“效”,精细监督管理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我市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比如,部分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行不严,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造成建筑垃圾量无法精确核算,大量建筑垃圾去向不明,尤其是运输市场存在乱象,急需规范管理。

  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开并动态调整相关信息,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为了掌握建筑垃圾来源、数量、去向,提高监管效能,《条例》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获得处置核准。同时,体现“放管服效”改革精神,规定可以不办理核准的例外情形。还建立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备处理方案,细化了处理方案的内容;规定处理方案内容调整的,需要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针对运输市场乱象问题,《条例》补充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予以规范。例如,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装置,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或者中转场所。

  突出于“引”,加强场所建设

由于自然保护区红线调整、用地功能调整、邻避效应等原因,我市建筑垃圾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存在明显矛盾,尚无专门的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可回填利用的建筑垃圾,一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点对点清运;暂时无市场需求的,只能现场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也很缺乏,目前,市区只有新乡市永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家,其他各县(市、区)中仅延津县、获嘉县有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而且普遍存在处置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了保障建筑垃圾的处理能力,《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内容。针对3种场所用地难、资金缺的问题,要求市、县两级政府依法保障3种场所建设用地,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3种场所。

  注重于“导”,推动综合利用

经调研发现,我市大部分建筑垃圾用于回填、修建高速公路等,用于制造再生骨料混凝土、建筑空心砖、再生透水砖等新型环保建材的数量极其有限。此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还存在原料来源不稳定,技术水平不高,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从而导致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不占优势,市场接受度较低,销路不畅,推广应用难。

  为了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在用地、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针对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难的问题,《条例》要求住建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清单,明确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标识、应用范围、使用比例等要求。同时,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优先设计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王新彩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