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
审结一起二手质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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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审结了一起二手质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某购买的质押车辆交付后,因原购买人宋某某未按时还款导致该车辆被某分期公司拖走。由此产生的纠纷,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1月20日,原告张某某向第三人孙某某转账4.7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其中一辆为大众高尔夫汽车,另一辆为吉利汽车。原告主张大众高尔夫汽车价格为3.7万元,吉利汽车价格为1万元。第三人孙某某主张大众高尔夫汽车价格为3.5万元,吉利汽车价格为1.2万元。车辆交付后,案涉大众高尔夫汽车因被告宋某某未按时还款导致该车辆被某分期公司拖走,另一辆吉利汽车目前正由原告张某某使用。
另查明,案涉高尔夫汽车系由被告宋某某分期购买。2022年8月2日,被告宋某某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3.3万元,将案涉高尔夫汽车质押给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表示购买车辆时知道案涉车辆是质押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该车辆在权利上存在瑕疵还购买该车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作为出卖人明知自己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将案涉车辆转卖给张某某,致使张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某承担30%的责任,第三人孙某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某应返还原告张某某购车款2.45万元。
(郭文涛司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