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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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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20]第5号),并在征收范围依法公告;2021年9月30日发布签约公告。根据2016年4月1日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对于印染厂家属区内公房参照房改价格处置给职工,视同职工参加房改,按照棚户区改造政府补偿安置。截至目前,根据《新乡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审核确认表》,以下人员(见附表)尚未前来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请以下人员(见附表)于2023年7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交纳房改款的证明等资料到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逾期,房屋则无法视同参加房改,仍按公房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