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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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建局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完善。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文件实施以来,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保障困难群众住房、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原配建政策需进行调整完善,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3〕17号)。《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机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总体框架

  《实施办法》正文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部分阐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业务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第二章明确政府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扶持政策。第三章明确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和标准。第四章至第六章规范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和实物配建的流程。第七章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后的监督、运营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市住建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市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税务、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二)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和比例。

  本市市区范围内,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三)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

  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

  (四)《实施办法》对商品房项目实物配建的工作流程和易地建设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五)有效区域及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有效区域为新乡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平原新区)。《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邵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