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全民固定工最早从1987年3月开始,集体所有制工人最早从1989年1月开始)。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开始)。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认定
1.1995年1月前,依据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
2.1995年1月后,《劳动法》实施后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但未缴费的时间段,以劳动合同及历年工资发放表等原始资料原件能够证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段,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当地政策执行。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补缴时段工资表等原因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时当地对应时段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需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数额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如何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的原始材料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补缴职工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在各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全部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补缴手续,因故不能缴足核定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顺序补缴,未补缴时段以后不再补缴。
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事后追补缴费。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