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豪仕实业有限公司:
程秀斌(410703197504303511)拥有对贵方的到期债权以及抵押物分别为:1.债权本金2561486元,利息以256148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本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共计为4933614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再12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应由贵方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3703元;抵押物价值评估费18996元;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以上共计人民币4996313元。2.抵押物为新乡市平原路40号豪仕商厦801~829室共计29套房产,抵押权人为程秀斌。
程秀斌已于2022年7月31日将上述债权及相应的债权权利一并转让给了新乡市永旭实业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按照与原债权人程秀斌之间的债务及时向新乡市永旭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现特通知贵方债权转让事宜,请尽快履行债务!
通知人:新乡市永旭实业有限公司
程秀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