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旗区检察院 郭茂辉
近几年,赔偿保证金制度因其作用积极,成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众多机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
赔偿保证金,是检察机关针对一般过失犯罪、轻伤害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为保障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以及被害人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
一、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一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提高非羁押诉讼率,良性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二是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社会功能,保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四是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能够有效预防信访隐患,节约司法资源。
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证明及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参考标准(试行)》,其中对赔偿保证金做出明确规定,成为一项法定的诉讼保障制度。
三、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类型,一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二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指因家庭、邻里纠纷、债权债务矛盾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即“民转刑”案件;三是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指交通肇事案件;四是老年人轻微犯罪案件;五是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较小,并且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管制、拘役的案件。六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三个原则,一是以化解矛盾为首要目的;二是充分保证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四、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依法有效,应以“三个到位”确保该制度的落实。(一)答疑说理到位。实行赔偿保证金案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的解答疑问和不捕说理,使当事人明白该制度的相关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相关权益的影响,并着重针对被害人一方做好答疑解惑工作,缓和被害人对不捕决定的抵触情绪。(二)风险评估到位。对于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在准备收取保证金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将促成当事人和解作为第一要务。对犯罪嫌疑人已经缴纳赔偿保证金,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及时化解矛盾和处理问题,确保案件不引发信访事件。(三)跟踪回访到位。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积极进行跟踪回访,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尽力促成最终的刑事和解。
五、赔偿保证金制度的社会意义和积极作用
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证实了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化解尖锐的矛盾冲突、消除对抗的社会关系方面起到了润滑和缓冲的积极作用,呈现出一定的社会意义,效果良好。一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感化了轻微刑事案犯,积极有效地避免了施害方的“破罐子破摔”;二是在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精准有力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找准了处罚与挽救相结合的社会效果最佳接合点;四是凸显了新时期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全方位维护社会和谐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