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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团结和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定期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积极举荐优秀科技人才,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助力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学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同攻关,指导并扶持基层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助推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通过项目引领、评先创优、教育培训、人才评价、院士推荐等方式和渠道,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和建设。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同教育、科技、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普及和科研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激发青少年的科研兴趣,培养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发展同省外、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省外、国外科技人才来豫交流合作和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科普联动机制和平战结合的应急科普体系,建设互联互通的科普网络平台,加强科普资源有效供给,在不同年龄和知识层次人群中,开展以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动建立现代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农业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搭建服务科学决策的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健全完善科技智库建设的体制机制,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及制定,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新型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积极承接政府委托或者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相关学会有序承接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行业技术标准研制、学术成果奖评审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承接行业部门委托的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共同体自律机制和科研诚信监督体系,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倡导优良科研学风作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优良创新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一流科技期刊培育和河南创新体系建设。

省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科技馆评价体系,加强对全省各级科技馆建设的技术指导,推进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特色鲜明、馆校结合的科普场馆体系,拓展科技馆的公共服务范围,发挥科普主阵地作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兴办符合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