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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和国家创新高地中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人才凝聚、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和科技智库等方面的作用。

教育、科技、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助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及时发布科普信息,揭露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营造一流创新生态,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发展、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有效结合,为建设现代化河南服务。

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通过资助或者捐赠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在人才凝聚、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科技智库等工作,以及在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依法建立科学技术协会。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前款所称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设立的社会团体。

学会和基层组织应当承认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同级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决策原则,依法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下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应当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上级相应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学会,自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