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延津县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例行监督中,发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两次不参加集中学习,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经深入走访调查,发现其涉嫌一起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向相关机关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对其撤销缓刑。8月7日,社区矫正对象牛某被依法收押。
社区矫正对象牛某,因诈骗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检察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例行监督中发现,7月份,牛某因两次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中心参加集中学习,延津县社区矫正中心先后给予警告一次、训诫一次。之后,牛某仍然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
牛某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检察人员深入走访、调查,其邻居及朋友反映近期牛某行为比较隐蔽、诡秘,经常借宿亲戚朋友家。又经与公安机关联系,发现一起诈骗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与牛某的特征高度吻合,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牛某是该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员。
根据调查结果,延津县检察院一方面对社区矫正机关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刻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去向。对涉嫌重新犯罪的牛某依法撤销缓刑,尽快执行收押。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尽快将牛某抓获归案。社区矫正机关立即启动对牛某的收监程序,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坚决严格依法规范监管责任,避免类似现象发生。公安机关迅速采取追逃措施,8月7日,牛某被依法收押。
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且在矫正期间又重新犯罪,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其依法收监执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耿书清 申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