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吴某华、徐某彬等2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等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被告人徐某彬、吴某华等25人明知柯某、吴某海等人系帮助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办理银行卡提供给柯某、吴某海等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程某朋、周某膨与徐某彬、吴某华等29个卡主提供银行卡共127张,涉案金额80余万元,账户流水共计5.85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柯某、吴某海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华、徐某彬等2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依法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