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
      

时间跨越15年 赔偿义务终履行
——卫辉市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今天筹齐了18万元,终于可以解脱了。”近日,卫辉市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桌上摆满了成沓的人民币,一旁站立的被执行人赵某喃喃自语。

2007年1月24日,家住新乡市红旗区的赵某约自己的好友孙某一道前往卫辉市办事。由赵某驾驶经李某介绍、借郭某的奇瑞牌轿车,在返回新乡市途中,既没有驾驶证且酒后驾驶的赵某将车开到了沟里,该交通事故致使孙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处理,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的父母将驾驶员赵某、介绍人李某、车主郭某起诉到卫辉市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04695.2元。

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在为被告赵某借车时、未问其是否有驾驶证即让被告郭某将车交给赵某,有一定过错。郭某在将车交给赵某时、未问其是否有驾驶证就将车交给赵某,也有一定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04695.2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郭某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令赵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3756.16元,李某、郭某分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0469.52元。

判决生效后,孙某的父母于2009年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义务,郭某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赵某在监狱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6月,孙某的父母发现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件流转至卫辉市法院执行局郭新芳团队,在做好财产网络查控的同时,法官及时约谈两名被执行人,敦促赵某、郭某履行义务。郭某经与申请人协商,将自己的赔偿款连同部分利息赔偿到位。赵某在被执行干警约谈后,也积极筹措赔偿款,并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一次性赔偿18万元。

7月4日,赵某将102000元现金交到卫辉市法院执行局,同时又用微信转账方式履行了78000元。

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间跨越15年。该案的执结证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无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应尽的赔偿义务终将履行。

(王伟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