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
      

以“文明”命名 促文明养成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赵红艳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继《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之后,以“文明”命名、以“促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结合新乡实际,在上位法制度框架内找准立法空间,予以补充细化,突出弘扬传承新乡城市精神、新乡先进群体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不文明现象,总结文明城市创建成熟经验做法,为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地方性。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条例》成立了由市文明办、市人大法工委牵头负责起草,高校法律研究机构全程参与,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配合参加的起草工作班子,形成了职能部门实务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相结合的模式。起草工作中,广泛征求全市各阶层、多方面的意见,多次组织由职能部门、社区村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企业、居民群众等参加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发放调查问卷,深入机关、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学校了解情况。收集各地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资料,梳理我市关于精神文明创建的政策文件,编印93万字的《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参阅资料》。一审后,又将草案文本分送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围绕群众高度关注的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问题,广泛开展问卷调查,并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人大网站、《新乡日报》、新乡广播电视台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系统、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市委法规室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针对地方立法权扩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多次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条例》贯彻落实相关精神,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是立法目的,也是贯穿始终的主题主线。《条例》谨遵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近30部法律法规;参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20余个有关规定,坚决避免地方保护、立法“放水”,是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条例》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顺应新时代新形势发展需求,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文明行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不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指示精神,不刻意追求篇章结构完整,不搞“高大全”、突出“小快灵”。草案共6章50条,正式颁布实施的《条例》仅28条,不分篇章结构,条文按照逻辑顺序予以排列,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把一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了法治引领的新阶段,对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从第八条到第十五条,通过“五个应当、三个倡导或鼓励”,将文明行为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是必选动作。倡导规范属于“以人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美德,是自选动作。两个层次,既互相区别又有机联系。

《条例》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文明新要求。随着移动终端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规定“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要求和突发事件应对新形势,规定“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顺应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规定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条例》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新期待。针对娱乐健身噪声扰民、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犬只扰民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戴安全头盔”“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

《条例》立足市情、结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条例》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发展需求和地方经验有机结合,是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坚决守好、擦亮全国文明城市这块“金字招牌”的又一生动实践。

一方面,经过15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城市宜居度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于2017年成功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为巩固、提升来之不易的创建成果,《条例》系统总结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积累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成功做法,用法规形式固化新乡经验。另一方面,“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明显提升的同时,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与我市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不协调,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不适应。针对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对症下药、靶向施策,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

《条例》突出新乡特色,挖掘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去年特大暴雨灾害应对等方面的有效做法,传承弘扬新乡城市精神、先进群体精神。新乡先进群体是我市独有的政治品牌,先进群体精神是宝贵的精神富矿。《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开展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研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发掘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确保楼阳生书记在新乡调研指示精神落地见效,切实在弘扬先进群体精神上展现新气象加油助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坚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既重视以硬法规范进行刚性约束,对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施以法律制裁;又注重发挥软法规范在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使立法规定、政策导向和社会规范互相协同、紧密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形成了统筹推进文明行为落地生根的长效机制。贯彻执行《条例》,应当坚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文明行为的普及与促进,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我市将从6月20日至7月20日,以“学文明条例、倡文明新风、创文明城市”为主题,开展宣传月活动。

文明促进,成风化人。以“文明”命名,促文明养成,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生活中养成文明习惯,让每个新乡市民都能展现文明之美,都能成为新乡文明形象的代言人、城市精神的传播者、先进群体精神的弘扬者,同心同向、携手打造文明新乡最“排场”的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