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卿 王新彩 徐子豪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灵魂和底色。如何让城市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法可依、循法而行,市人大常委会以匠心耕耘法治,以法治促进文明。2022年6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20号公告,正式公布《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9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立法形式推动和保障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次制度性创新,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引领的新阶段,对于弘扬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高效立法,为文明城市创建注入法治力量
公民文明行为的养成、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需要德法兼治。良法善治,更是一座城市文明和进步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倡导与规范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不断尝试、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市上下众志成城、真抓实干,于2017年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然而,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文明出行、不文明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不文明饲养宠物、不遵守公共秩序等现象,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和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一定差距。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把一些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一些棘手的顽瘴痼疾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既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迫切需要。
2022年是我市坚决打赢全国文明城市荣誉保卫战的关键之年。2021年10月,在研究2022年度立法计划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王乐新要求,“市委的决策部署指向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优先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作为审议项目安排,立即启动程序,紧锣密鼓地开启相关立法工作。
从广泛调研到起草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起草小组仅用了2个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2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为了让《条例》经得起历史、时间的检验,市人大常委会秉承严谨务实的态度,主任会议先后两次研究《条例》修改情况,并于2022年4月17日向市委常委会汇报《条例》修改情况。在认真研究吸收市委常委会意见、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后,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开门立法,让法规文本载满民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倾听民声、吸纳民意,在立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使立法过程成为一次提升城市文明的“全城动员”。
《条例》起草之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明办先后深入牧野区、原阳县、红旗区、长垣市开展调研,组织召开由职能部门、乡村干部、人大代表、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参加的不同层次座谈会6次,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最为反感的不文明行为。 (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