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步伐,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有七条举措,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涉及的拆迁补偿、腾退土地收益奖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我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供了政策保障。为切实支持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步伐、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意见》提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腾退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及国家、省、市规定上解、计提部分后,净收益按新建项目时间节点全部拨付企业原址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用于企业搬迁及新项目建设;“退城入园”的新建项目,依照规定享受市、县两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及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同时,对于不符合“退城入园”要求及转型升级条件的,应由政府收储的原企业工业用地,按照我市相关文件政策办理土地收储程序。
据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一些留在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因无法新增工业用地而严重制约企业发展壮大,同时,一批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工业企业也亟需搬迁,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其他产业腾出宝贵空间。市政府此次要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动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争取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布局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方共赢。 (张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