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
      

关于送达印染厂棚户区征收区域《复核结果告知书》的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征收区域内的相关被征收人:

红旗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第5号),并附《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对印染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及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过程中,我单位依法送达河南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对评估结果复核的权利。部分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评估公司依法作出复核结果后,我单位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复核结果告知书》。因仍有部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无法送达,现公告如下(见附件: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信息表、复核结果告知书及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权利告知书)。请以下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继承、买卖、赠与等情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被征收房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领取《复核结果告知书》(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印染巷,联系人:朱宏伟,联系电话:0373-3805000)。逾期则视为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附件: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信息表

复核结果告知书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权利告知书

新乡市红旗区印染厂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2022年5月27日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权利告知书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信息表

复核结果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提出的复核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与新建商品房并非类似房地产。

估价对象法定用途为住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结合估价对象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等,对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了解,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分别进行评估,通过对选用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根据本次的估价委托书要求及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与影响估价对象价值诸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测算得出估价结果,所以我们的估价结果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河南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