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垣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好想你”红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2月1日接到举报,称某土特产经销部销售假冒“好想你”牌红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长垣市某土特产经销部购进标注有“好想你”字样侵权红枣60箱,尚未销售。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红枣60箱、罚款人民币25.09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汾酒”注册

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7日接延津县公安局电话,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在延津县城关东街位邱路一院内发现存放有涉嫌侵权“汾酒”。经查,当事人李某某2021年9月至10月先后购进假冒“汾酒”109件,已销售2件(自用3件)。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汾酒”104件、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辉县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销售侵犯“蓝月亮”“立白”“好爸爸”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16日,根据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共同代理人广州臻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投诉人生产的涉嫌侵权洗涤日化商品。对以上涉案商品投诉人分别出具鉴定报告,均为侵权产品。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洗涤日化商品1280箱、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凤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6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张某某的“南孚”电池销售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张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在互联网上购买裸装电池及包装物,擅自生产假冒“南孚”7号电池和5号电池,尚未销售。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南孚”7号电池5130节、5号电池1860节,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电池包装机1台、电池熔接机1台,罚款人民币0.9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封丘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函对封丘县封曹路刘某某经营的润滑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通过物流和流动送货人进货的形式购进涉嫌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8种型号的润滑油95桶,已销售12桶。经鉴定全部为侵权产品。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长城”系列润滑油83桶、没收违法所得0.0202万元、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特殊标志案

2021年2月12日接上级电话交办,延津县某眼镜店违法在寒假通知书上发布“优倍视”眼镜广告。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印制1000份附带有“优倍视”眼镜广告的寒假通知书,于2021年1月20日免费提供给延津县某小学使用。并擅自在该寒假通知书页面上印制2014南京青奥会图标及吉祥物“砳砳”标志等内容。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原阳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才子TRIE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8日,接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原阳县光洋新博大百货购物广场某男装店销售的“才子”服饰侵犯了投诉人“才子TRIES及图”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底购进价值7000元的假冒“才子”服装进行销售。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177件、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获嘉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朝阳”轮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1日接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获嘉县某公司生产的“朝凤阳神”轮胎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朝阳”轮胎相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1年4月13日以来,当事人生产标注与“朝阳”商标相近似的“朝凤阳神”两种型号轮胎共计313条,已销售20条。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轮胎293条、侵权标签600张,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凤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销售侵犯“金霸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18日接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王小屯村王某某经销假冒“金霸王”电池。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购进“金霸王”7号电池37440节、5号电池41280节,包装盒1200个、包装箱1200个、包装标签22400个,擅自在互联网“阿里巴巴1688”店铺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金霸王”电池及包装标识、罚款人民币1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卫滨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销售侵犯“羙極”注册

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3日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投诉,称新乡市卫滨区某干调店销售假冒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6箱(36瓶)标注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生产的“羙極”鲜味汁调料。经鉴定为侵权产品。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羙極”鲜味汁6箱(36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