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新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设市长质量奖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个。适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划,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受理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组建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及问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质量管理先进模式和方法等。负责市长质量奖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办随机从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选聘3至7名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本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宣传、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创新能力、经营收入、利润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全市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活动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行业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须先获得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质量奖,并经所在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推荐;
(六)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二)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国外索赔、退货的,以及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
(六)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3年内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标准可适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根据实践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本次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评审组。
第十六条 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组织候选单位集中进行现场展示和陈述答辩,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应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评审办对拟奖单位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颁发奖杯、证书、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获奖单位5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只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积极争创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对获得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品牌建设、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等与质量建设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追缴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推广、分享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典型示范和标杆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市长质量奖称号,但应注明获奖时间,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证书、奖杯、奖金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评审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证书、奖杯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审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办应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在争取有关政策、发展、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 本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