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
      

省委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案件公示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批)

一、卫辉市

受理编号:

X41070000000020220111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卫辉市众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卫辉市后河镇区,该公司没有环保手续,没有安装在线监测手续的10吨锅炉违法生产三四年之久。卫辉市环保局是该公司的“保护伞”,环保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就停产,不检查就生产。强烈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查处、拆除。

行政区域:卫辉市

污染类型:其他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2022年1月1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卫辉市鑫森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200mm型造纸生产线生产正常,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4t/h天然气锅炉运行正常,4t/h天然气锅炉安装有氮氧化物分析仪,并联网到位。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发现,该公司二线(1760型造纸生产线)1月8日、9日、10日均有生产记录,且二线(1760型造纸生产线)生产设备及WNS15-1.25-Q燃气锅炉均有余温。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内未显示有1760型造纸机及WNS15-1.25-Q燃气锅炉,涉嫌未持证排污。WNS15-1.25-Q燃气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2022年1月12日,针对现场检查该公司二线(1760型造纸生产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针对卫辉市环保局是该公司“保护伞”问题,卫辉市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7月1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后,已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月12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持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尽职履责。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二、红旗区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2000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新二街交叉口东50米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内的新乡银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实验室没有污水处理系统,有害废水无任何处理直排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2.未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处置等档案资料,违反危险废物综合管理法规。3.位于实验室内部的仓库,存放着用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如对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生殖中心提供的人工授精的医疗物品等。在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极有可能产生交叉污染,而导致病毒传播。因该实验室承接有新冠病毒相关的检验项目,请督察组前往检查的工作人员做好充分的防护。

行政区域:红旗区

污染类型:医院

调查核实情况:1月13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执法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举报中的公司名为新乡银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明,地址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50米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内,主要业务为检验生化、发光与新冠病毒项目。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签订了“新乡市区域医学检验试验室协议书”;该公司办公场所位于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内,所产生的的医疗废水与医疗废物由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并填写医疗废弃物处理记录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与优艺国际环保科技(新乡)有限公司签订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2.该公司为专业实验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要求,该公司在项目类别四十五项中属于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该公司办公场地内存在一次性医疗耗材,现场检查时要求转移至专用仓库,不得现场摆放,以防交叉感染;针对该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处罚,现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相关手续。

是否办结: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三、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1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村支书建设占地6.5亩的面粉厂,违法占地,没有手续。以办理农机合作社名义批了3.7亩,实际占地面积6.5亩。面粉厂在南水北调保护区域内,辉县市土地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让其拆除,恢复土地。现在面粉厂拆除,还未恢复土地,希望能及时恢复土地。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该件与第八批案件(D410700000000202201070005)、第十批案件(X410700000000202201090001)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件。二、调查情况:1.涉事企业情况:群众反映的企业位于辉县市吴村镇郭屯村,企业名称为辉县市永生面粉厂(原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印。该企业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2022年1月12日,联合调查组对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进行了现场勘查,该企业于2017年施工建设,名称为辉县市安顺农机合作社,占地面积3.75亩,当时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已对其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17年5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国土资罚〔2017〕3号),罚款已缴纳。2021年,该企业因改扩建,占地2.31亩,占地面积共计6.06亩,成立辉县市永生面粉厂,被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于2021年8月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辉自资规土罚〔2021〕15号)。经查看2018年辉县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数据显示:该企业所处位置地类为水浇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吴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目前,该企业所在位置已被划定在南水北调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目前,该宗违法占地案涉案土地已于2021年9月6日退还给土地权属单位吴村镇郭屯村村民委员会,并缴纳罚款,且已执行到位。2021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该企业已将生产设备拆除。根据该企业的违法情节,此次举报人所反映的让其拆除建筑物和恢复土地的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对该企业地上建筑物拆除和恢复土地。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对该企业地上建筑物查封及没收,将移交相关部门作下一步处置。此次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涉事自然人法定权益期满后,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没收,并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2.辉县市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大对辖区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地、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为辉县市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四、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1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望族水岸小区没有市政集中供暖,用的是空气能供暖。供暖机器建在小区围墙旁边,噪声特别大,影响居民休息,和物业沟通无果。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

二、调查情况:望族水岸小区位于百泉镇赵庄村东南,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入住200余户,入住率20%。该小区供暖设施有10台空气能热泵,位于望族水岸小区东边,距望族水岸小区约10米。望族水岸小区项目设计之初采用市政供暖,交房时市政主管网因道路问题无法接通,为保障业主冬季取暖需求,辉县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份完成“空气能供热站采暖”建设并投入使用。

2022年1月13日,联合调查组对望族水岸小区空气能供热站进行检查。根据《城市环境噪声区域标准》,该区域为“二类混合区”,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调查组使用便携式噪声检测仪现场检测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4分贝,超过“二类混合区”环境噪声标准值。

三、查处整改情况:针对群众反映供热站噪声问题,联合调查组已责令辉县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空气能供热站设施西侧加装长25米、宽7米的轻钢隔音墙,进行降噪处理。2022年1月15日,隔音墙已安装到位,经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空气能供热站进行噪声检测,昼间为52分贝、夜间为49分贝,符合“二类混合区”环境噪声标准。现场再次核查时噪声有明显降低,经走访周边业主,业主对噪声整改工作表示比较满意。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政府将督促相关部门提高管理标准,做好小区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五、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2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百泉镇北关村支部副书记胡某保伙同他人在北环路与韭山正前方交会处挖山采石,从2019年年初至今,山几乎被挖平了。该山区原归属集体用地,胡某保称以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山,用于抵他的个人工资。但是据了解,其工资一直由单位正常发放。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

二、调查情况:(一)涉事人员信息:胡某保,男,1998年至2018年任北关村村委会委员,2018年至今任北关村支委委员。(二)群众举报的问题地点位于辉县市百泉镇北关村村南(三原线南宏远建材南)荒山上,权属归北关村村委会集体所有。北关村村委会于2003年4月份,将该处约20亩荒山地,以每亩500元价格流转给胡某保、胡某学两人经营管理,并签有书面协议。

1.2022年1月13日,联合调查组对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胡某保和胡某学承包的荒山地西侧确实有约3亩大的采坑,其他荒山地周围无采挖痕迹。经走访了解,该处约3亩大的采坑在胡某保承包该荒山地之前已经存在(属历史遗留废弃采坑)。同时,现场未发现开采设备和加工设备,也未发现有新的开采痕迹。查阅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年初至今矿产案件登记信息,未发现胡某保承包的荒山及附近有非法开采现象,也未发现胡某保和他人在此处非法开采石头的违法登记信息及举报信息。

2.联合调查组现场发现,历史遗留的废弃采坑及胡某保和胡某学承包的荒山地有约800吨砂石堆放,未进行覆盖。经查,2020年5月,胡某保和胡某学将该处20亩荒山地以每亩3500元的价格租赁给共城建设(河南)有限公司(签有租赁合同)。该堆放点砂石为共城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实施新建国有碎石加工企业平整项目平整土地时清理出的砂石,临时堆放此处。

三、整改情况:2022年1月13日,百泉镇政府对共城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2日内将堆放的砂石进行覆盖,15日内将堆放砂石全部清除到位。2022年1月15日,联合调查组再次到现场核查时,该堆放点砂石已覆盖到位。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贮存、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鉴于该砂石堆放点属首次发现,经责令后共城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及时对堆放的砂石进行了覆盖,并采取了洒水保湿,减少扬尘污染,故对共城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政府将责成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辖区范围内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采滥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六、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3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常村镇孟电工业大道与卫吴线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有一坑塘,坑塘西北角有一排污口,排出污水,污水呈红色,泛着泡沫,味道刺鼻。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查情况:经调查,群众反应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

二、调查情况:(一)企业的基本情况:群众举报的坑塘是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事故应急池。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4日,位于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秀,该公司10万吨/年瓦楞纸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0年5月20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号:豫环审〔2010〕101号),该公司10万吨/年瓦楞纸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于2013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号:豫环审〔2013〕542号),2015年3月16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文号:豫环审〔2015〕80号),2017年5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主要生产设备有:碎浆机、除砂机、粗筛、纤维分离机、压力筛、多盘浓缩机、抄纸机、复卷机等;生产工艺:废纸→碎浆→除渣→出筛选→纤维分离→精筛选→浓缩→调浆→抄纸→复卷入库;产品:瓦楞纸。目前,该公司拥有1座污水处理站,累计投入6000余万元,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20000吨/日,主要设施有:调节池、反应池、存储池、预酸化池、厌氧塔、氧化沟、二沉池、曝气池、污泥浓缩池、板框滤泥间、沼气发电机等;污水处理工艺:浓缩废水→调节池→混凝沉淀→初沉池→水解酸化→厌氧塔→氧化沟→二沉池→污泥脱水→污泥外运。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该公司已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仪器),与环保部门正常联网。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14日,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坑塘为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池(详见环评批复98页),该应急池按照要求做过防渗处理(池底由三七土+防渗膜+三七土+防渗膜双层铺设防渗,池壁由防渗膜+水泥层硬化进行防渗处理),不会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容量为64万立方米的应急池的作用是防止事故废水进入环境。目前,该应急池西北角的排污口进入的废水是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处理后的中水,原因是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改造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改造期间所有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企业应减量运行或停止排污。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向应急池排水,日排水量在4000立方米左右。因每天根据制浆情况回用部分或全部处理后的中水,目前,每天平均净流入量在2700立方米左右(按照此流量计算该应急池可满足180天左右的排水量)。目前,应急池内存水约4万立方米左右。该公司应急减排方案已于2021年12月30日递交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现场未发现群众反映的“污水呈红色,泛着泡沫,味道刺鼻”现象,该公司承诺待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完成后,将应急池内废水分批次排入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流。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对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在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期间,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其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严防污水溢流,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七、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4000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在2022年1月10日受理的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100008的举报件中反映的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自然村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子加工厂相关问题,举报人称2016年至今曾多次反映该问题都没有结果,本人还受到被举报人上门威胁,迫切希望本次受理能够有确切回复,并称被举报人裴某翔有后台支持,在2018年还被评为新乡市十大杰出青年,是裴寨村支部副书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举报人的诉求:1.强烈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为督察组带路;2.督察组走后如果没处理完问题,找谁?3.希望处理完毕,督察组给举报人一个电话回复。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其他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

二、调查情况:(一)关于“在2022年1月10日受理的编号D410700000000202201100008的举报件中反映的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自然村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子加工厂相关问题,举报人称2016年至今曾多次反映该问题都没有结果”的问题,举报人所述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子加工厂全称为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项目于2016年12月26日经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清改备案(辉环清改备第04号)。因备案内容不符合《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中清改备案的条件,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2019年12月4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辉环撤决字〔2019〕第01号),撤销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改备案手续。

2020年5月27日,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2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豫0782行初18号,判决:驳回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豫07行终4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石开采及其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手续已被依法撤销。目前,该厂址内厂房因受2021年年初雪灾及“7·21”洪灾影响,厂房已部分坍塌,厂区地面多处破损,厂房内无原料、无产品、无生产设备。

(二)关于“举报人的诉求:1.强烈要求在现场核查时为督察组带路;2.督察组走后如果没处理完问题,找谁?3.希望处理完毕,督察组给举报人一个电话回复”的问题。

1.联合调查组同意并希望举报人现场带路,并且全程参与现场核查,因举报件未留举报人联系方式,故无法联系举报人。

2.督察组走后举报人如有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张村乡党委、政府,联系人王某东。

3.该举报件处理完毕后会在新乡市政府网站、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新乡日报》进行公示,举报人可以查看。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巡查和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违法案件查处一起案件,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八、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4000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辉县市占城乡冯官营村南头路东有一个煤厂,周边空气中有严重的粉尘,机器噪声大,影响居民生活。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核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二、调查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位于辉县市占城镇冯官营村北,负责人:方某根,是一个临时的煤矸堆放场,负责人从赵固二矿买进准备运往外省,因疫情原因,临时堆放。该堆放场东、南、北临耕地,西临黄马路,距离最近的村庄冯官营村约600米。

2022年1月15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该煤矸堆放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煤矸场无任何生产设备,属于临时堆放场,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存放有约1500吨煤矸,负责人称是临时堆放,现场发现该煤矸堆放场约500吨煤矸未进行覆盖,无生产设备,在车辆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噪声。

三、查处整改情况:针对该煤矸堆放场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易造成扬尘,辉县市占城镇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对该煤矸堆放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煤矸堆放场2天内对堆放的煤矸进行覆盖或清理到位。2022年1月15日,该煤矸堆放场负责人已将煤矸清理到位。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贮存、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鉴于该煤矸堆放场属于首次发现,经责令后该煤矸堆放场及时对堆放的煤矸进行了清理,并采取了洒水保湿,减少扬尘污染,故对该煤矸堆放场不予行政处罚。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政府将责令占城镇政府举一反三,在全域范围内深入排查类似问题,给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