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
      

省委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案件公示
(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批)

一、原阳县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1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原阳县新胡线,王府庄村到南辛庄村整条路上泥土无人清理,天气晴朗的时候尘土飞扬,雨天因泥土太多路滑无法正常通行,导致举报人受伤。

行政区域:原阳县

污染类型: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原阳县福宁集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二、调查情况:2022年1月12日,福宁集人民政府根据举报内容对王府庄村到南辛庄村路面积尘展开调查。经查,该路段为新胡线,王府庄村至南辛庄村约300米,双向6车道。由于该路段车辆较多,养护不及时,造成非机动车道(宽约2.5米)有积尘,给群众带来不便。

是否属实: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原阳县人民政府责成原阳县福宁集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及机械设备对该路段进行了打扫保洁,并用洒水车进行清洁,同时制定了长效机制,由霸寨村环卫工人分段包干每天进行打扫。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二、新乡县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07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翟坡镇西大洋村西头有一户养猪,猪粪胡乱丢弃,且气味儿较大,离居民区约有50米,影响居民生活。

行政区域:新乡县

污染类型:大气、土壤、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1.基本情况:群众反映的新乡市翟坡镇西大阳村西头有一户养猪场,该养猪场始建于2002年,负责人为王某,占地面积2亩,目前存栏生猪200头,属于规模以下养殖户,配套建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晾粪场48平方米、防渗漏污水池160立方米。2.现场核查情况:2022年1月9日,新乡县农业农村局和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测量,该养猪场距离西大阳村最近居民约50米,场区周围存在粪污乱堆乱放现象,环境卫生较差,经现场勘察,该养猪场有明显气味儿。针对该养猪场存在的问题,新乡县农业农村局和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联合对该养猪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养猪场,一是2022年1月11日前清理场区周围乱堆乱放粪污,确保场区周围环境卫生;二是规范堆放粪污,污水全部排入污水池,固体粪便全部排入晾粪场。

是否属实: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目前,王某养猪场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已清理了场区周围乱堆乱放粪污和场区周边杂物,养猪场产生的粪污全部堆放晾粪场,污水全部排入污水池,并对污水池四周架设了围网,粪污经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场区周围臭气明显减少。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三、平原示范区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06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种庄村村民反映,有村民张某安在村边占用基本农田,养殖十几头牛,还散养鸡、鸭、鹅、狗。因与村民住宅仅一墙之隔,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和学生学习,夏季蚊蝇滋生,动物粪便随处可见,臭气熏天。以上情况持续五六年之久,多次反映至12345举报热线、市长热线,未能得到改善。希望取缔该养殖场。

行政区域:平原示范区

污染类型:水、大气、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群众反映的张某安养殖场位于平原示范区祝楼乡种庄村西北、获嘉县大毛庄村西南。养殖场不在平原示范区禁养区范围。张某安养殖场于2016年建成,张某安养殖户西侧为农田、南侧为农田、东侧及北侧临获嘉县大毛庄村农户。该养殖户喂养有肉牛15头、羊14只、鹅8只、鸡23只、狗2条,其中肉牛养殖在密闭棚舍内,羊、鸡、鹅、狗等散养在院内。根据《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该养殖场为非规模的散养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大项要求,该养殖户无需办理环评手续。2022年1月12日上午,区国土部门到现场对张某安养殖场用地性质进行了测量核查。经查,张某安养殖场总占地面积2.26亩,其中养殖棚占地面积1.28亩,其余为空地。经套合祝楼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图,该处土地为基本农田。经1月12日现场核查,噪声主要是院内2条狗的叫声所引起。现场未发现动物粪便到处可见情况,肉牛产生的粪便堆存在地面硬化的牛舍内。在牛舍外未闻到较大气味儿,但在牛舍内能闻到牛粪便气味儿。对此,祝楼乡人民政府已要求张某安加强对院内2条狗的管理,避免惊扰后大声吠叫。同时,要求张某安定期对牛舍内粪便进行清理,避免牛舍内粪便长期堆存,对于散养的畜禽粪便做好清理和就地施肥。经查,区农业农村部门、祝楼乡人民政府自2021年5月份至9月份共接到12345热线交办类似问题8次,接到问题交办后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祝楼乡人民政府先后多次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牛粪露天堆放在牛舍西侧田地旁边清理不及时问题,要求张某安进行了清理。对于该养殖户未参照规模化养殖场要求建设配套粪污治理设施问题,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祝楼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6日向张某安下达了建设粪污储存设施的告知书。张某安于2021年5月7日签收了告知书,将按照要求建设配套粪污治理设施。2022年1月12日,现场核查时,张某安未按照告知书要求建成晾粪场、储粪池等配套粪污治理设施。由于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建设、选址没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规模以下养殖户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平原示范区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督促张某安参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设施进行治理规范。对此区农业部门、环保部门于1月12日向祝楼乡人民政府发送工作提示,要求属地政府再次督促张义安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做好畜禽粪便日常处置,避免产生扰民情况。鉴于张某安与获嘉县大毛庄村村民存在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区土地管理部门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限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7页第五条中“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的原则,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引导该养殖户将其养殖场逐步退出基本农田,恢复原土地用途。

是否属实: 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对于张某安养殖场犬吠问题、粪便气味儿问题,属地乡镇政府将加强日常指导督促,要求张某安对牛舍内牛粪进行日产日清,到场外进行还田利用,对狗加强管理控制吠叫,对于散养的畜禽粪便做好清理和就地施肥,避免产生扰民情况。2022年1月14日,张某安已对牛舍内堆存的粪便进行了清理,并在场区南侧(大门西)进行了基坑开挖着手建设储粪池。对于张某安占用基本农田建养殖场问题,区土地管理部门将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限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7页第五条中“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的原则,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引导该养殖户将其养殖场逐步退出基本农田,恢复原土地用途。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四、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0000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支书李某勤在山里崩山卖石,破坏河道,破坏生态,私设庙宇,告到省里、中央,无人管,乡里是他的保护伞。李某勤的妹夫在村里喂猪,猪圈四周都是住家户,搞得环境差,臭味儿难闻,夜里猪叫,白天排粪,老百姓苦不堪言。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查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该件与第九批案件(D410700000000202201080005)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件。二、调查情况:2022年1月11日,联合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关于“新乡市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支书李某勤在山里崩山卖石,破坏河道,破坏生态,私设庙宇,告到省里、中央,无人管,乡里是他的保护伞”的问题经查,反映的问题位于辉县市南寨镇北岸泉村西井沟自然村,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勤)在该自然村流转部分土地用于种植林木,因该区域处于山区,道路不平,无灌溉设施,林木成活率极低,经北岸泉村村委会同意,2017年3月至2018年年底,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灌溉水池1个(长20米、宽10米、深4米),同时,对该区域的原有农村道路进行修建护岸(长1100米、高2米、厚度0.8米);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产出土石约2000立方米,经联合调查组核实,全部用于修建水池、护岸及建设村委会村室使用。未发现崩山卖石、破坏河道、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查,该区域庙宇为原有北岸泉村老山神庙,具体建设时间不详,由于该区域位于山区,雨水冲刷导致部分山体滑坡,破坏了种植条件,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此处修建灌溉水池、道路护岸和护坡岸用于恢复种植时,对原有庙宇进行了修复加固,并非私自新建。目前,乡里领导干部共有11名,未发现和李某勤有亲戚关系,和村里干部为正常上下级关系,工作方面也是正常的工作交办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李某勤的妹夫在村里喂猪,猪圈四周都是住家户,搞得环境差,臭味儿难闻,夜里猪叫,白天排粪,老百姓苦不堪言”的问题。经查,举报所述养殖场位于村东头,负责人为李某勤,与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支书李某勤确系亲戚关系,且两人同名同姓,目前该养殖场有母猪2头、猪仔20头,属于家庭散养户,其家中建有80立方米的沼气池,养猪产生的粪便全部通过密闭的管道排入沼气池中,所产生的沼气用于日常做饭,无露天晾干粪场,没有发现乱排放粪便及明显的气味儿现象。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对其发放了规范“养殖手册”,要求其加大养殖管理,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其本人当场表态,将立即处理此批猪仔,不再进行养殖。三、处理情况: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产出的土石全部自用和用于公益建设,经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查,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因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建设中,未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致使群众不知情,造成不良影响,调查组现场对后地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勤进行了批评教育。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私挖乱采、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深入排查整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五、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0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南洼村小青叶自然村正南方、西方,三四百米处有钩机挖石,噪声大,扬尘严重,大面积破坏生态环境,大青叶自然村到小青叶自然村之间都是大坑。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二、调查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位于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小青叶自然村正南方、西方,三四百米处和大青叶自然村通往小青叶自然村路段,距该位置附近张村乡郗庄村曾有施工机械作业,存在噪声和扬尘情况,经向张村乡郗庄村村委会了解得知,该处施工为2021年7份~9月份因辉县市多次强降雨后,此处的路面被洪水冲坏,无法正常通行。为保障群众出行畅通,该村进行了灾后重建,2021年8月开始施工,对该处路基修复重整,2021年11月施工结束,在此期间曾动用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作业。2022年1月11日,联合调查组对涉案两处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1.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小青叶自然村正南方、西方,三四百米处未发现有钩机挖石痕迹。2.大青叶自然村与小青叶自然村之间有大小不等历史遗留坑,该处近期未发现私挖盗采现象。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制订修复治理方案对该处历史遗留坑进行修复治理。2.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辖区范围内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采滥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占地施工等违法行为,采取严管严查方式,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辉县市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生态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六、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00008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自然村,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子加工厂,自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建设,负责人为裴某翔,环保手续造假,借用一个清改手续。非法砍树、崩山、非法占用河道等。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实情况:经核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二、调查情况:(一)关于“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自然村,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子加工厂自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建设,负责人为裴某翔,环保手续造假,借用一个清改手续”和“要求追究当地环保部门和中全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的问题。举报人所述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称为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项目于2016年12月26日经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清改备案(辉环清改备第04号)。因备案内容不符合《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中清改备案的条件,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2019年12月4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辉环撤决字〔2019〕第01号),撤销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改备案手续。对该公司环境监管人员裴玉春未能履行好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辉环组〔2019〕14号)。2020年5月27日,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2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豫0782行初18号),判决:驳回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豫07行终4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石开采及其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手续已被依法撤销。(二)关于“非法砍树、崩山、非法占用河道等。2018年9月份、10月份停产至今,去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来时拆除生产设备”和“拆除厂棚、恢复山体河道”的问题。现场检查时,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厂棚因2021年年初雪灾部分坍塌,无生产设备。经辉县市河道事务服务中心现场勘测确认,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棚不在河道红线范围内,该公司附近河道没有任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2021年7月份洪水过后,张村乡和漫储备窑村段河道内有石块淤积现象,无盗采及破坏河道的痕迹。经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期间,辉县市林业局林业案件登记信息库和辉县市矿产资源局矿产案件登记信息库,未发现该企业砍树的违法登记信息和崩山申请、备案信息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登记信息。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对该公司环境监管人员裴玉春未能履行好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辉县市

受理编号:

X41070000000020220110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1.辉县市北云门镇后卓水村村西,李某和王某军两家养殖户距离村民居住地太近,养殖污水粪便排至沟内,夏天臭气熏天,滋生大量蚊蝇,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2.养殖场对后卓水村和韩小庄村安全饮水造成了威胁,距离水站仅6米,执法部门也下达过停产通知书,均无果,存在保护伞问题。3.诉求: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希望坚决取缔两个养殖场,将所有权收回村集体(两处养殖场20多年未向村集体交过承包费)。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关于“辉县市北云门镇后卓水村村西,李某和王某军两家养殖户距离村民居住地太近,养殖污水粪便排至沟内,夏天臭气熏天,滋生大量蚊蝇,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问题。2022年1月11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位于辉县市北云门镇后卓水村的王某军养殖场和李某养殖场进行了调查,依据《关于印发辉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辉政办〔2016〕103号)有关要求,两家养殖场不属于禁养区范围,属规模以下养殖场。经查,1.王某军养殖场建于2004年3月,东临小路,南临空置养猪场,西临农田,北临农田,养殖场占地2亩左右。王某军全家在养殖场生活,现有八间羊舍,2021年“7·21”洪灾导致20多只羊损失,现存栏绵羊60只,养殖粪便贮存在漏粪板下,发酵后用于还田。经勘查王某军养殖场四周,该养殖场无养殖污水外排现象。2.李某养殖场建于2002年,南临废弃厂房,西临空地,北临小路,建场初期东侧无居民,后因农村发展规划,现东侧已建成部分住户。该养殖场总占地8.5亩,建成养殖区域占地约1.2亩,未建成区域空置有部分林木,现存栏生猪19头。李某养殖场内无晾晒棚,粪便在养殖场空置猪舍内自然发酵后用于还田,发酵后的粪水用三轮沼气车拉到自家农田。经勘查王某军养殖场四周,该养殖场无养殖污水外排现象,养殖场东侧墙体受2021年“7·21”洪灾影响倒塌未修复。上述两家养殖场由于地势较低,洪灾过后,未利用区域目前仍有积水留存,现场勘查时养殖场周边无明显异味儿。(二)关于“养殖场对后卓水村和韩小庄村安全饮水造成了威胁,距离水站仅6米”的问题。经2022年1月11日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后卓水供水站(水井)建于2008年,王某军养殖场羊舍东北方向70米左右为后卓水水站,李某养殖场猪舍西北方向50米左右为后卓水水站。经查阅后卓水水站相关水利资料,根据辉县市疾病预防预防控制中心于洪灾后2021年8月25日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后卓水水站水质检测结果为合格,后卓水村和韩小庄村饮水安全未受到威胁。调查当日,调查组重新委托新乡市永平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后卓水供水站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待出具报告后再行研判。(三)关于“执法部门也下达过停产通知书,均无果,存在保护伞,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希望坚决取缔两个养殖场,将所有权收回村集体(两处养殖场20多年未向村集体交过承包费)。”问题。举报中的李某和王某军两家养殖场所属土地产权为村集体所有,因承包费用等问题与后卓水村委会存在利益纠纷,不存在保护伞问题。北云门镇人民政府正在积极协调寻求解决方案,该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类问题范畴。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将对类似问题开展深入排查整治,持续加强对养殖行业的管理,督促各养殖单位特别是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加强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持续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阶段性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

八、辉县市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200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村北韭山路韭山加油站对面胡同最西头大院内,有一家塑料门窗加工厂,距离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渠仅几十米距离,有塑钢、焊机设备,焊接工作过程中会有塑料加热污染,产生的废边角料随意堆放,未建立规范的固废储存场所,也没有污染防护设施。

行政区域:辉县市

污染类型:生态环境类

调查核实情况:一、核查情况: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二、调查情况:2022年1月13日,联合调查组对该问题点位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塑料门窗加工厂位于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村北,东、南、西均临空仓库,北临荒地,该点位处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级保护区内,距离南水北调河线136米。该加工厂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负责人刘某,属于来料加工性质的加工点,现场核查时未生产。生产设备:组装机1台、铣床1台、水槽机2台、小型焊机1台;生产工序:塑钢原料→切割→组装→成品门窗,现场有10套成品窗户。经查,该加工点于2021年7月中旬开始经营,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豁免类项目,但该加工点处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级保护区内且未办理工商、土地等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三、查处整改情况 :辉县市百泉镇政府对该加工点下达了《取缔通知书》,责令其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立即取缔到位,2022年1月13日已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将该加工点取缔到位。

是否属实: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百泉镇人民政府加大辖区内常态化排查整治力度,做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同时,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全市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沿线生态环境安全,辖区内环境质量逐步提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村环境网格员张某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对此,辉县市百泉镇党委决定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九、封丘县

受理编号:

D41070000000020220112000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之前反映过的位于封丘县留光镇胡村的新乡市中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噪声大、油漆味重的问题,受理编号D410700000000202112300002,目前还有噪声大,扰民现象。

行政区域:封丘县

污染类型: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反映的“新乡市中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全称为新乡市中煤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留光镇胡村,法定代表人聂某军。建有年加工300根支架、千斤顶、绞轮配件皮带配件项目,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08年9月26日经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生产原料为:旧千斤顶、旧水泵。产品为:千斤顶、水泵。生产设备:打磨机1台、焊机4台、台钻1台、打压机1台、气泵1台、车床1台、压力机1台。生产工艺为:旧千斤顶、旧水泵→拆除→维修→打压→成品。该公司东临废弃厂房,西临胡村村道,南临陶留公路,北临胡村村道(20米处为胡村居民)。(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12月31日,封丘县已接到省委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编号D410700000000202112300002)反映中煤公司生产噪声大问题,立即责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之前,2021年12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已对中煤公司噪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降噪措施。2022年1月4日,中煤公司完成了生产车间密闭降噪措施整改,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生产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检测值分别为:厂界东52.5db、厂界西53.6db、厂界南42.4db、厂界北44db,厂界四周环境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要求。2022年1月1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会同留光镇人民政府再次对中煤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有4名工人正在作业,生产车间北墙壁已用7厘米厚的隔音棉和0.3毫米厚的彩钢进行了加厚,用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该公司生产经理聂某彬陪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监测站检测人员对临近居民的厂北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该厂厂北界噪声值为47.6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要求。但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工人在搬运产品和工具时有重拿重放现象,产生偶发性噪声。经与留光镇镇、胡村村干部沟通了解,中煤公司建于2008年,建厂时四周没有环境敏感点,随着胡村人口增长,村庄规模的扩张,2010年逐步有村民搬至该公司北约20米处。信访人的丈夫李某谦在2021年9月9日22时许,酒后因嫌中煤公司货车装货时声音较大,用铁棍将货车车窗玻璃砸碎,2021年12月9日,在封丘县公安局留光镇派出所以李某谦赔偿货运公司人民币1.9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自此信访人与中煤公司产生了矛盾。留光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胡村村干部针对信访人与中煤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未达成和解。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信访人举报喷漆和噪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与信访人进行了沟通调解,也未达成和解。2022年1月14日下午,封丘县公安局留光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丈夫李某谦约至派出所内进行了谈话,避免矛盾升级。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要求中煤公司对工人加强培训教育,在作业搬运产品和工具时轻拿轻放,尽量避免噪声产生。同时,责成该公司在午间和夜间休息时,不得进行作业。

是否办结: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