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张娜
一、案件管理对规范司法行为所起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案件管理的内容、运作机理及价值目标决定了案件管理能够实现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实时、动态的监督,且其监督职能是以日常性管理、服务工作为依托,管理、服务与监督密切联系、相辅相成,这种机制保证了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件管理职能的设立,保证了案件数据与信息收集的全面准确,能够为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信息与数据基础,促进了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案件管理职能是由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构的专门设置保证了案件管理职能的制度规范性、实施稳定性、人员专业性和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性,其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司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制度化保证。
(二)案管监督有利于客观高效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是建立在横向监督的基础上,监督的对象为检察内部所有的案件及相关案件流程,其监督具有宏观性,能够摆脱原有监督只针对个案或个别部门的局限,能够在监督中发现整体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从而在根本上发起强化内部监督的体制性改革,从根源上促进和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管理部门不介入案件的办理,在对执法办案全程的监督管理中,能够从第三方的视角出发,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了监督的客观性。
(三)案件管理便于以外促内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管理部门承担了律师接待、案件查询等检务公开职能,通过对外透明、公开的案件管理服务,有利于及时接受外部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关于规范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案件管理部门依托检务公开服务工作,能够针对一段时期内群众反映较多的规范司法方面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研判,为提高检察工作质量、促进司法行为规范提供参考意见。
二、通过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的路径
(一)通过抓流程管理,规范司法行为
对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内容。搞好案件的流程管理,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促进规范司法的重要手段。一是规范案件进出口。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根据制定的各类案件受理标准,严把案件“入口”关,预防问题案件、瑕疵案件非正常流入检察环节。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流转情况对案件的办理进行程序审查,结案审核。二是强化案件流程监控。深度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流程监控、信息及指标查询等功能,随机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办案效率低等问题,限期整改,有效将监督管理贯穿于案件的办理全程,防止和纠正不规范司法行为。三是促进案件信息公开。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提取案件流程信息,督促法律文书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倒逼司法行为规范。
(二)通过强化文书监控,规范司法行为
对检察执法办案的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管理,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法律文书的适用,能够直接反映出案件具体办理情况,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案件管理人员能够更加及时地监控到业务部门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流转情况。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监控,有利于及时跟踪案件进程,将不规范司法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拓展法律文书监控范围。由以往重点监控起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对外法律文书扩展到公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以及自侦部门的提请立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等内部工作文书,做到文书监控全覆盖。二是明确文书监控标准。按照各业务条线的规范化要求,由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文书流程监控标准,对各诉讼阶段的文书进行规范,统一文书格式标准。三是加大文书监控整改力度。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将文书中有问题的案件分发到相关业务部门并督促整改,同时,对于多发性问题,通过案管提示的方式在内网上予以发布,提高承办人的规范意识。
(三)通过抓质量评查,规范司法行为
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是实现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手段,也是案件管理的核心内容。一是指定熟悉检察业务的案管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根据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进行“四书”对照,发现有变化的案件,主动评查,积极反馈。二是通过对典型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和遭投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审核发现原案办理中是否存在违反实体和程序规定的情形,及时向原案办理部门反馈意见,督促其纠正办案中的错误。三是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且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定期评查,审核检察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引领各业务部门适时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