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李学峰
一、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不足
首先,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官受过去“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惯性所影响,对于量刑方面的规律方法等都没很好地了解或掌握,缺乏量刑建议的计算标准和实践经验,大部分时间都是仅仅侧重定罪,而忽略量刑。其次,量刑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块弱项,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却是强项。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和量刑幅度内容过于狭窄,并不能满足当前各种各样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需要。
(二)量刑从宽的幅度不明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可以获得量刑方面的激励,但这种激励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激励,而不能予以“降格”处理。对于此“激励”的比例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若从宽的幅度过小,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但若从宽的幅度过大,又会显失公平,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就算坚持刑事实体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应给予多少的量刑从宽幅度,这仍然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中,量刑幅度既要体现制度优势,又要与其他制度有所区别,并且要努力减少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对量刑从宽幅度的分歧,否则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被法院所采纳,那么就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检察机关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承诺,不利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和推广。
(三)值班律师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值班律师工作意见》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提供必要的信息,但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的职能,仅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形式上的法律帮助而非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认罪认罚案件中仍未出现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介入、不干涉,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阅卷也不会见,也不需要就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可见其扮演的更多的是认罪认罚案件的见证人角色,只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即可,而非真正的法律帮助者。 (四)缺乏统一的量刑指引规范
现行量刑指导意见适用案件范围狭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难度较大。其中《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覆盖了23种常见犯罪量刑问题,对其他罪名没有明确量刑的标准,而且对于刑罚的规范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并没有明确规定管制、附加刑(如罚金) 的量刑标准。这就导致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会存在着不同的量刑差异。
二、量刑建议规范化精准化的解决路径
(一)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检察官固有的传统公诉观念应当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检察官要高度重视量刑建议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全面行使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的双重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在量刑方面的沟通交流。可以开展学习活动,通过邀请法院有诸多量刑经验的法官向检察官进行授课,学习法院量刑的经验;也可以开展案例研讨、知识竞赛等活动,以此来增加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内容的兴趣,进一步强化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专业素养,使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提高。
(二)明确量刑建议从宽幅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体现从宽。因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认罪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对案件侦破的价值、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因素不同,据此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相应的从宽幅度。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帮助就相当于法律援助的一种特殊情形,为了让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作用,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我们不但可以加强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互动,还可以探索在特殊情况下令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的机制。
(四)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引规范
一方面,法院、检察机关应联合起来共同制作规范化的量刑文本。根据本地区的量刑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同级法院交流探讨,共同制作认罪认罚案件中规范化的量刑指引,结合具体实际细化量刑标准。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工作要与司法大数据、智能化结合起来,这有利于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减少检察机关量刑工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