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近日,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董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经刘某华(另案处理)介绍了一趟从灵宝市到原阳县的运输活儿,董某某便驾驶自己的货车于当晚到达灵宝市的白羊烟站附近,后党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人向董某某的车上装烟叶。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是烟叶的情况下,仍于14日凌晨2时许驾驶载有11485公斤烟叶的车辆从灵宝市前往原阳县送货。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达原阳高速下站口后将车辆交予豆某增后收取3600元运费。经核算该车烟叶总价值621338.5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经人介绍了一趟从河南卢氏县到广西玉林的运输烟叶的活儿,有了上次高利润没被查处的经历,董某某喜出望外,欣然应允。便驾驶自己的货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烟叶装好,在前有车带路望风、后有车断后的情况下向卢氏县高速口方向驶去。凌晨3时许,董某某等被抓获,车上装载的14340公斤烟叶被扣押,经核算该车烟叶共价值765182.4元。运费还没到手,董某某的发财梦就破灭了。
原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人员提醒: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第6条也规定,明知 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货车司机在接受他人委托运送货物前,要详细了解和查验货物情况,切勿为了赚取高额运费而非法运输无相关证件的国家特许经营类货物,否则将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