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群众:
为了让您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请您和家属认真阅读。
一、入院时请您提供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到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住院期间,请您仔细核对医院为您提供的每日费用清单,出院时核对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注意检查、治疗、药品等收费是否属实,确认无疑后签字。
三、医院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由患者自费的,应当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四、严禁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挂床住院,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五、如果您因意外伤害住院,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向医院医保办提供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进行详尽说明并作承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您对医保政策有疑问,请您到医院医保办或者市医保局进行咨询,也可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咨询和投诉电话:0373-3699922
祝您早日康复!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