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翟京元) 自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其中一些条例的修改,为职能部门理清了职责,划清了范围。
在生活中,因为养犬引发的伤人、扰邻事件等层出不穷,并引起社会热议。此次新《动物防疫法》将牵绳遛狗纳入法律框架,将饲养犬只管理纳入制度的笼子。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记者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行支队了解到,针对新《动物防疫法》,该支队负责犬只免疫、出售、运输时检疫证明的执法检查,其中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犬只的免疫,可以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在我市没有专门指定地点。
此外,新《动物防疫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针对犬只的不同违法行为归由哪个部门负责,还有待具体规定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