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1、12批 2021年4月23日)
序号1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80010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环保问题。
1.村南北各有1个编织袋厂,都有喷漆车间,气味难闻。
2.村东南角木炭厂平时使用散煤,遇检查时用电,黑灰很多,每年都发生多次火灾事故,多次举报无法解决。
行政区域
获嘉县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一、核实情况
经获嘉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为“其他”类问题。
二、调查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群众举报的村南编织袋厂是获嘉县嘉泰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位于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南,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总投资约1500万元,占地约5334平方米,法人代表:张瑛。2019年1月完成自主验收。主要生产设备:彩印设备、彩印机、覆膜机、切袋机、缝纫机、打包机。主要生产工艺:彩印-覆膜-切袋-缝纫-打包-成品。2020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91410724MA442XXU4K001Z。2.群众举报的村北编织袋厂位于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南,是获嘉县嘉泰塑业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目前只建设完成两栋厂房,无生产设备及原料。3.群众举报的村东南角木炭厂是获嘉县黄堤镇盛达新材料加工厂,位于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南路东,该项目2018年9月开始建设,总投资约850万元,占地约11亩,法人代表:赵希周。2019年12月30日完成自主验收。主要原料是木炭、竹炭。主要生产设备:雷蒙磨1套、搅拌机、振动筛、压片机、包装机、空气能烘干机。主要生产工艺:成品木炭-粉碎-压制-成型-干燥-包装-入库。2020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92410724MA44JNXY2N001Z。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1年4月19日,获嘉县人民政府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1.举报的村南编织袋厂是获嘉县嘉泰塑业包装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公司无喷漆车间,该公司覆膜工序于2019年10月已拆除,无涉气工序,检查现场无异味。2.举报的村北编织袋厂是村南编织袋厂获嘉县嘉泰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的扩建项目,目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无生产设备及原料等,厂房为空厂房,检查现场无异味。3.举报的村东南角木炭厂为获嘉县黄堤镇盛达新材料加工厂,正常生产,现场采用电炉烘干,未发现使用散煤烘干。因该厂烘干过程中电炉温度较高,在干燥过程中偶尔会自燃,产生黑灰,但未及时将黑灰清理。经排查、走访该村村民,未发生火灾事故现象。
存在问题:获嘉县黄堤镇盛达新材料加工厂车间及烘干窑炉内黑灰较多,未清理。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问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立即对获嘉县黄堤镇盛达新材料加工厂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获嘉县黄堤镇盛达新材料加工厂对密闭车间及烘干窑炉内的黑灰进行清理,目前黑灰已清理完成。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2 受理编号
新乡D2HA202104180056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延津县西大街成辉机械厂院内有一个无名板材厂,无手续、粉尘污染、噪声扰民。
行政区域
延津县
污染类型
大气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9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无名板材厂实为延津县汇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延津县西大街新乡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有环保手续,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车间密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19日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正常生产工况下颗粒物和噪声两项污染因子进行检测。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车间外地面有积尘,车间北侧治污设施运行时易产生噪声。
是否属实 部分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21年4月1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委托河南鼎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放的废气和噪声进行检测。编号为DTTHJ202104255的检测报告结果表明,该公司正常生产工况下,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和噪声值均无超标现象,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噪声最高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车间外地面有积尘,车间北侧治污设施运行时会产生明显噪声问题,已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对车间外积尘彻底清扫、洒水保洁,并建立长效保洁制度;已按照环保专家建议对运行时易产生噪声的治污设施,使用隔音板材进行整体封装,封装后噪声明显降低。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3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70047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反映“河南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免于行政处罚,新乡市延津县常务副县长于志杰帮助企业开脱责任免于处罚”。
行政区域
延津县
污染类型
大气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经十六路路东,法人代表郭冰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10726MA45MA45KMLK5L。生产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回收、销售;利用炉渣作为原料的免烧砖、淤泥墙体砖生产、销售;淤泥墙体材料、建筑材料销售。
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已建成炉渣破碎及金属回收生产线1条,3000m2生产车间1座;上料、破碎工序建有脉冲袋式除尘器,400m3循环水沉淀池。该项目原料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炉渣破碎、金属回收生产工艺:原料—筛选—磁选—破碎—清洗—分类—成品。主要生产设备:给料机、输送带、破碎机、磁选机、洗砂机、除尘设备。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1年4月18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乡市(首创环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时未生产。
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3月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2021年3月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新环责决字〔2021〕05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未批先建”和“配套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2021年3月18日对其下达《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77号),处以四百零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罚款。
关于“新乡市延津县常务副县长于志杰帮助企业开脱责任免于处罚”的问题,4月19日,新乡市纪委接到新乡市政府转交中央第五生态环境督察组交办问题后,新乡市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核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中未发现于志杰同志帮助企业开脱责任的问题。
核查组发现:于志杰同志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对河南绿豪公司等5家公司作出补办不动产手续时,对之前的未批先建行为予以认可,并不予处罚的要求,没有依据,虽然是经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鉴于于志杰同志在核查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具备从轻情节。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延津县人民政府将积极配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处罚案件执行到位,同时加强对河南省绿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监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责令于志杰同志作出检查。于志杰同志深刻检讨,对市纪委已作出书面检查。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4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80026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辉县市冀屯乡姚村西边100米左右,造纸厂内的大理石厂,无手续,工作时扬尘大,噪声扰民。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9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群众反映的大理石厂名称为辉县市冀屯镇褚邱鑫磊石材厂,位于冀屯镇前姚村西约1000米处, 法人代表:毛法亮,该企业东为道路,南、北均为农田,西为乡村道路,周边无环境敏感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782MA42NGQC9U。主要原料为花岗岩原石,产品为石板,生产工艺为原料—切割—打磨—成品;切割工段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经查,该厂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厂建设项目属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类项目。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厂厂区积尘严重,生产车间密闭不严,会造成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噪声扰民。
是否属实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该厂存在未采取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辉县市环境执法人员已对其立案查处,于2021年4月20日对其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9号)。同时,冀屯镇人民政府已对其采取了断电停产措施。调查组经与该厂负责人座谈,该厂负责人称该行业近期前景不佳,不愿再进行提升整治,为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表示愿意立即淘汰所有生产设备。截至目前,该厂生产设备已自行拆除。经走访周边群众,群众对查处结果表示满意。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5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37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辉县市张村宏升建材,扬尘大,噪声大,路口扬尘,污染严重。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经辉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该转办内容与第十批编号X2HA202104160042反映内容基本一致,为重复举报。
2021年4月20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群众反映的企业名称为辉县市宏升废料加工厂,位于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投资人是王孝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782MA4676G81J,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10782MA4676G81J001Z。经查,该公司年产10万吨水洗石粉项目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清改备案,文号为辉环清改备〔2017〕第411号,主要原料为碎石场废料,产品为水洗石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下料-筛分-水洗-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经调阅该公司近期(4月17日~4月20日)用电量监控数据,该公司未恢复生产。2021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该公司厂区地面积尘严重的问题已整改到位,辉县市环境保护局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对其立案查处。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2021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该公司厂区地面积尘严重的问题,该公司已对厂区地面保湿保洁到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已对其立案查处,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0号),处以行政处罚5.96万元。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6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39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辉县市张村宝达建材,灰尘多,噪声大,污染严重。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经辉县市调查组核实,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该转办案件内容与第十一批编号X2HA202104170063反映内容基本一致,为重复举报。2021年4月20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再次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名称为辉县市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公司法人代表:裴龙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782559626557U,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10782559626557U001P。经查,该公司年产12万吨超细优质氧化钙技改项目于2020年8月4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为新环表审〔2020〕19号,2020年9月21日完成自主验收。该公司年产12万吨超细优质氧化钙技改项目主要原料为白云质灰岩、煤炭,产品为氧化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粗筛-煅烧-出窑-粉磨-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经调阅该公司19日至20日用电量在线数据,该公司未恢复生产。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原料库密闭不完全、厂区地面有积尘等问题,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已对其立案查处,目前已整改到位。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原料库密闭不完全、厂区地面有积尘等问题,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已对其立案查处,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2号),处以罚款5.96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对厂区地面进行保湿保洁,并对原料库进行完全密闭。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7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40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粉尘大,污水横流,环评手续不符。举报人表示多次反映无果,怀疑环保系统内部有该企业的保护伞。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经辉县市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该转办案件内容与第十批编号X2HA202104160045反映内容基本一致,为重复举报。
群众反映的企业名称为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西,始建于1993年,公司法人代表:马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782173233101N,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10782173233101N001U。该公司目前共有两个生产项目,分别是年产12.9万吨优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技改优化项目和2×2000t/年高温硅线石生产项目。年产12.9万吨优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技改优化项目于2016年6月8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新环表审〔2016〕51号,2016年11月28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为新环验〔2016〕156号;主要原料为高铝料、焦宝料、粘土料;产品为耐火材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搅拌-成型-烧成-成品;隧道窑产生的废气经水膜除尘+钠钙双碱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和15米高排气筒排放。2×2000t/年高温硅线石生产项目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清改备案,文号为辉环清改备〔2017〕第416号,主要原料为红柱石、莫来石、氧化铝粉;产品为高温硅线石;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混料-成型-烘干-煅烧-成品;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口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该公司已安装用电量监控、视频监控、废气在线监控、无组织监控、门禁系统等,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21年4月20日下午,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停止投料,现场勘查未发现污水横流现象。经查阅该公司环保手续,并与该公司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对照,该公司年产12.9万吨优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技改优化项目和2×2000t/年高温硅线石生产项目环保手续与实际建设的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相符。针对群众反映“举报人表示多次反映无果,怀疑环保系统内部有该企业的保护伞”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阅了2021年1月至今的“12369”举报热线电话记录,未查到关于该公司的举报内容,同时也没有接到上级各部门的转办内容。2021年4月17日,调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大门密闭不严,造成部分气态污染物外溢,因厂外道路未硬化,清扫、洒水措施不到位,存在部分时段的运输车辆扬尘问题,该公司已整改到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对其立案查处。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2021年4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该公司生产车间大门密闭不严,造成部分气态污染物外溢,因厂外道路未硬化,清扫、洒水措施不到位,存在部分时段的运输车辆扬尘问题,该公司已对其生产车间大门进行了整修密闭。同时,该公司已明确责任人对进出厂道路进行清扫、洒水,控制车辆运输扬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对其立案查处,于2021年4 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1号),处以行政处罚5.96万元。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8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36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辉县市常村镇大王山建材厂物料堆放在厂后面,粉尘大。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群众举报的新乡市辉县市常村镇大王山建材厂全称为辉县市大王山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常村镇燕窝村大王山东,该公司环保提标改造项目于2020年7月8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新环表审〔2020〕14号,于2020年10月12日进行了自主验收,于2020年8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号为91410782396677105N001P。该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2座石灰窑、1套破碎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石料和煤-煅烧-密闭传送-成品;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石灰窑煅烧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纳钙双碱法脱硫+脱硝塔治理,破碎、筛分、装车等工段和各物料筒仓产尘点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公司安装有视频监控、门禁监控、用电量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1年4月19日,联合调查组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阅该公司用电量信息,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一原料棚因雪灾造成坍塌,因维修料棚,将棚内部分物料转移至料库西侧,和破损钢架材料混合存放,物料大约20吨,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未完全覆盖到位。该公司距离最近的村庄为常村镇燕窝村,直线距离约700米,未发现粉尘大的现象。当天联合调查组走访了燕窝村村民,未发现反映该公司粉尘污染的现象。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辉县市大王山建材有限公司料库西侧存放的物料覆盖不完全,有扬尘隐患的问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责令该公司对物料临时存放处进行清理,采取洒水保洁措施,确保物料覆盖到位,杜绝扬尘污染隐患,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21年4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先告字〔2021〕第166号)。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9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35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1.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鸿宇化工厂生产时气味刺鼻呛人,睁不开眼睛,废水偷排。2.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宏泰化工厂生产时气味刺鼻呛人,睁不开眼睛,废水偷排。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水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9日上午,政府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两家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群众反映的两家企业分别是辉县市鸿宇化机有限公司和辉县市宏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
(一)辉县市鸿宇化机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城西产业聚集区英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为刘明霞;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684610837A;该公司年产2000吨糠醛项目于2005年12月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文号为新环监〔2005〕466号,2010年9月通过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为新环验〔2010〕124号。主要原料为玉米芯,辅料为硫酸和纯碱。生产工艺:玉米芯粉碎―拌酸(稀硫酸作催化剂)―水解―冷凝―蒸馏―冷凝―毛醛―中和(加纯碱)―精馏―冷凝―成品,工艺废水在水解环节产生,处理方式为蒸发后回用,不外排。经调阅该公司有组织在线监控数据和用电量数据,该公司于2020年9月停产至今。经查,该公司按照辉县市应急管理局要求于2021年1月进行锅炉安全改造,改造完成后于4月4日向辉县市环境保护局递交起炉报告进行起炉点火测试,4月6日因锅炉改造达不到锅炉安全有关要求,向辉县市环境保护局递交了停炉报告,停炉后至今未起炉点火。锅炉起炉测试期间,生产设备未投料,未生产。该企业停产期间无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现场检查时,在厂区周边未闻到异味。
(二)辉县市宏泰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百泉镇楼根村西。公司法人代表为肖长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1885654K,该公司年产600吨木糖醇综合技改项目于1997年1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豫环监〔1997〕31号,于2000年7月24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为豫环验〔2000〕11号。主要产品为木糖,主要原料为玉米芯、氢氧化钠、盐酸、氢气、活性炭、树脂;生产工艺:玉米芯―洗涤―水解―脱色―中和―离子交换―真空蒸发―离子交换―真空浓缩―结晶―离心分离―干燥―包装―成品(结晶木糖),该企业建有日处理3000m3废水治理设施,采用厌氧+好氧污水处理工艺。经调阅该公司有组织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和用电量数据,该公司于2020年7月停产至今,现场检查生产设备均无生产迹象,经对污水排放口现场勘查,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无排水迹象。厂区周边未闻到异味。
针对反映的问题,联合调查组对北岸泉村部分党员干部、群众进行了走访询问,未发现李海勤存在破坏生态倒卖石头、占用河道垫地行为。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辉县市政府责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停产期间厂区环境管理,并要求企业计划恢复生产前,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同时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递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
序号10 受理编号
新乡X2HA202104180049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辉县市南寨镇后地村村书记李海勤,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村西井沟,以开发为理由,破坏生态,倒卖石头;2.在村西井河道处占用2/3用于垫地,辉县水利局河道处多次制止无效。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在村西井沟,以开发为理由,破坏生态倒卖石头”的问题。经调查,反映的问题位于辉县市南寨镇北岸泉村西井沟自然村,辉县市后地生态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海勤)在该自然村流转部分土地用于种植林木,因该区域处于山区,道路不平,无灌溉设施,林木成活率极低,经北岸泉村委会同意,2017年3月至2018年年底,后地合作社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灌溉水池1个(长20米、宽10米、深4米),同时对该区域的原有农村道路进行修建护岸(长1100米、高2米、厚度0.8米);修建水池和道路拓宽产出土石约2000立方米,经北岸泉村委会和南寨镇人民政府核实,全部用于修建水池、护岸及建设村委会村室使用,不存在倒卖石头行为。
(二)关于“在村西井河道处占用2/3用于垫地,辉县市水利局河道处多次制止无效”的问题。经调查,辉县市南寨镇北岸泉村西井沟自然村长年缺水,反映的河道内河床已干涸,调查人员在河道内由南向北徒步现场勘查,河道河床平整,河道西岸为道路,东岸岸墙整齐,河道内未发现有破坏河道痕迹。2018年,辉县市河道事务服务中心曾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占用河道,辉县市水利局河道事务服务中心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施工场地不在河道红线管理范围内,未发现占用河道行为。
针对反映的问题,联合调查组对北岸泉村部分党员干部、群众进行了走访询问,未发现李海勤存在破坏生态倒卖石头、占用河道垫地行为。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后地合作社修建水池和拓宽道路产出的土石全部自用和用于公益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因后地合作社修建水池和拓宽道路建设中,未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致使群众不知情,造成不良影响,调查组现场对后地合作社负责人李海勤进行了批评教育。
是否办结
是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