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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 星期

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第8、9、10、11批 2021年4月21日)

序号1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50024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封丘县黄玲镇东头半公里处的兴起混凝土搅拌站(无证经营),工业污水乱排放。

行政区域

封丘县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反映的封丘县黄陵镇东头半公里处兴起混凝土搅拌站,名称为封丘县兴起予制构件厂(以下简称兴起预制厂),位于黄陵镇黄陵村东南角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郑文龙,总投资50万元,年产10万吨予制构件,占地3200平方米。2020年9月建成,2020年10月完成自主验收,2020年10月投产。原料为石子、大沙、水泥。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筒仓1台,配料机2台、送料车2台、搅拌机2台、密闭上料机2套。生产工艺为:原料-配料-搅拌-装入模具-凝固成型-成品。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1年4月16日,县联合调查组对兴起予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未生产,厂东临园区路,西临空地,南临河南沃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北临河南省矿山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原料仓库建有喷淋设施,水泥筒仓和搅拌配料机安装有“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经核查,该企业生产工序不产生废水,仅产生车辆冲洗和生活废水,建有5立方米化粪池,6米长、4米高的冲洗台,30立方米的沉淀池。

1.反映的无证经营问题。2020年1月,该厂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727MA47Y9G10T。2020年1月,该公司委托郑州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4月2日,经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封环表审[2020]15号)。2020年12月7日,该厂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2410727MA47Y9G10T001Z。

2.反映的工业污水乱排放问题。经查,反映的工业污水乱排放问题是该厂工人违规操作,将厂区内清洗地面产生的泥沙,通过企业雨水管网进入厂北河沟内。经村委会证实,该河沟为排水沟,用于涝时农田排水,长约120米,河底宽1米。河沟内积存水约2立方米,泥沙约0.2立方米。

是否属实

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2021年4月16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对兴起予制厂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向河沟内排放泥沙的违规行为。2021年4月18日前,将河沟内的废水抽至厂区沉淀池内循环使用,禁止外排。并将河沟内沉淀产生的泥沙进行彻底清除。

(二)2021年4月16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对兴起予制厂向河沟内排放泥沙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三)2021年4月17日,兴起予制厂已将河沟内废水抽至厂区沉淀池内循环使用,将河内泥沙彻底清除到位。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2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50057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卫辉市107国道与307省道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卫辉市金光商砼有限公司夜间生产,扬尘污染严重。

行政区域

卫辉市

污染类型

大气、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

4月16日上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设备均在封闭的空间内。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储存砂石的料棚上方及周边存在密闭不到位问题,造成作业时出现粉尘外逸现象。

是否属实

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对该公司原料棚上方及周边密闭不到位、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卫环罚先告【2021】77号)。2021年4月18日,该公司开始对料棚未密闭处进行密闭施工,计划工期12天,预计4月29日前完工。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3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50064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贾沟村书记吕某于2020年农历九月未经举报人同意,强行开挖破坏其3.5亩耕地。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土壤

调查核实情况

经辉县市政府调查,群众反映的“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贾沟村书记吕某于2020年农历九月未经举报人同意,强行开挖破坏其3.5亩耕地”问题,与2021年4月15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转办案件,编号D2HA202104140041,反映的“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贾沟村,村支部书记(吕志涛)贪污大队的钱,在没有经过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农民耕地作为治理矿山改造使用”问题,位于同一地点,实属同一问题。

该问题所指实际是位于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贾沟村南的“辉县市拂晓工贸建材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矿山治理项目。按照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露天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实施的批复》,辉县市拂晓工贸建材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该项目于2020年8月通过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公开招标,由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治理区面积0.07平方公里,自2020年10月3日开工,2020年12月31日竣工,其中,复垦耕地约41.32亩,新增林地约21.81亩,2021年1月通过项目初验,预计2021年7月份由省级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该矿山治理区域内涉及辉县市贾沟村第6村民小组群众耕地6.8亩,涉及农户5户。项目实施前,贾沟村村支部书记吕志涛已告知涉及耕地的群众,并经群众同意后,对此处耕地进行了修复,修复后按原来实际面积归还给涉地群众继续耕种。项目施工之初,贾沟村第6村民小组组长尚天福曾组织本组村民(其中包括涉地5户农户)到项目现场协商修复后调整耕地的相关事宜,当时已征得到场群众一致同意。该区域治理前,耕地耕种条件极差,长期撂荒。治理后,该项目区域内涉及群众的耕地已按照治理标准进行了覆土和整治,复垦耕地面积增加,土层加厚,土质改良,形成了大块梯田,环境得到很大改善,更便于群众耕种。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待2021年7月通过省级部门最终验收后,新乡市政府将督促辉县市政府立即把复垦耕地交还贾沟村集体,由贾沟村委会逐户按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返还给农户。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4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60031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原阳县路寨乡小寺村南文正板厂生产水泥构件,无环评手续,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扬尘严重。

行政区域

原阳县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经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和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经查,该案件与第八批案件(编号X2HA202104140013)反映“新乡市原阳县路寨乡小寺村南文正板厂,生产水泥构件,无环评手续,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扬尘严重。举报人要求给予严惩并作出整改”的问题内容基本一致,为重复举报。

原阳县路寨乡小寺预制厂位于路寨乡小寺村西南700米处,法人谷中臣,男,现年51岁,身份证号:410725197001022814,路寨乡小寺村人。该厂为小寺村村民谷中臣租赁本村村民殷文正的场地,此场地为建设用地,2020年10月办理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9FY6K06E,经营范围为预制构件加工、销售。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任何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属实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21年4月15日,原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向路寨乡人民政府下达了《督办通知》(原环攻坚督办〔2021〕17号),责令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五日内按照“两断三清”的取缔标准取缔到位。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于4月15日对该厂采取断电措施,并对该厂负责人谷中臣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三日内拆除完毕。原阳县环境保护局于4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厂立案查处,4月17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环罚事先告字〔2021〕第9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该厂罚款7.04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4月17日,该预制构件厂的原料成品已清理,机器设备拆除到位。2021年4月18日,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和原阳县路寨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再次对该预制厂进行现场核查,该预制厂已取缔到位。下一步,原阳县将加强对该预制构件厂取缔后的监管力度,杜绝死灰复燃,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因原阳县路寨乡管理区区长蔺志伟、包村干部秦江在环保工作中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原阳县路寨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蔺志伟、秦江进行约谈。原阳县路寨乡小寺村党支部书记谷中鹏、副书记孙继兆在环保工作中制止不力,对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熟视无睹,经中共原阳县路寨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谷中鹏、孙继兆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序号5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60029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原阳县胡韦线的原阳县垃圾处理厂,2021年1月11日前后,从山东东营市前榆村拉了700吨(危废、固废)垃圾,无手续,私自跨省转运。

行政区域

原阳县

污染类型

土壤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8日,针对举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原阳县城市管理局、原阳县环境保护局、原阳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与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对接调查核实。

经查,山东省东营市前榆村苟兵林转运固体废物一事,被郭某某(郭某某为苟兵林外甥,双方有经济纠纷)多次举报,山东省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已对苟兵林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苟兵林将263吨一般固废(建筑垃圾)委托给有资质的山东省连润仓储有限公司处置,单价230元/吨,接收日期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7日,固废处置费总计60490元,目前,此案还在调查处理中。

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常需要购买建筑垃圾(砖渣)铺设库区路面(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的要求)。2021年1月13日,山东省连润仓储有限公司业务员与原阳县天地人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张金文(老张18339514076)联系,商讨不收取费用将一车(19.2吨)一般固废(建筑垃圾)转运给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张金文向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当班人员扣召汇报此事,扣召未经场长郭子富同意,擅自决定同意山东省连润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凌晨,将19.2吨一般固废(建筑垃圾)运至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山东省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函告山东省连润仓储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由无棣分局对山东省连润仓储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运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原阳县城市管理局在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召开专题整顿会议,要求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对场区内监控进行全面整修,加强门岗管理,对进场车辆和库区全面监控并进行严格登记检查。

截至2021年4月20日,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加装5处监控,门岗已更换为正式人员值班,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作业,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郭子富对此事负领导责任。经原阳县城市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郭子富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场长职务。扣召对此事负直接责任。经原阳县城市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扣召行政警告处分;原阳县城市管理局责成原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单位原阳县天地人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对张金文予以辞退。

序号6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60042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宏升废料加工厂的污水排入东北河沟内,严重影响村里庄稼的正常生长,夜间不停生产,扬尘严重。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水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7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名称为辉县市宏升废料加工厂,位于辉县市张村乡杨圪垱村,投资人王孝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676G81J,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782MA4676G81J001Z。经查,该公司年产10万吨水洗石粉项目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文号辉环清改备〔2017〕第411号,主要原料为碎石场废料,产品为水洗石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下料-筛分-水洗-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经调阅该公司近期(4月1日~4月17日)用电量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未生产。调查组对该公司及厂区周边环境现场勘查,厂区地面积尘严重;未发现有污水排入东北河沟内现象。针对群众反映严重影响村里庄稼正常生长的问题,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区周边的地下水和土壤采样检测。2021年4月20日,该公司出具地下水检测报告(编号KL2021A0158)显示,地下水没有受到污染。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厂区地面全面清扫保洁。针对该公司厂区地面积尘严重问题,辉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已对其立案查处,于2021年4 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0号)。针对可能出现的土壤污染问题,预计15日后出具土壤检测报告,待土壤检测报告出具后再作出下一步处理。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7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60045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东方耐火材料的拉货车辆粉尘大,夜间气味难闻,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群众反映的公司名称为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西,始建于1993年,公司法定代表:马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3101N,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782173233101N001U。该公司目前共有2个生产项目,分别是年产12.9万吨优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技改优化项目和2×2000t/年高温硅线石生产项目。年产12.9万吨优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技改优化项目于2016年6月8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新环表审〔2016〕51号,于2016年11月28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新环验〔2016〕156号;主要原料为高铝料、焦宝料、粘土料;产品为耐火材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搅拌-成型-烧成-成品;隧道窑产生的废气经水膜除尘+钠钙双碱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和15米高排气筒排放。2×2000t/年高温硅线石生产项目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文号辉环清改备〔2017〕第416号,主要原料为红柱石、莫来石、氧化铝粉;产品为高温硅线石;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混料-成型-烘干、煅烧-成品;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口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该公司已安装用电量监控、视频监控、废气在线监控、无组织监控、门禁系统等,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021年4月17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辉县市东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调阅该公司近期(4月1日~4月17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未出现超标排放现象;该公司厂区周边没有气味,仅煅烧车间附近略有气味。经走访附近群众,没有反映该公司气味扰民及其他污染问题。

发现的问题:生产车间大门密闭不严,造成部分气态污染物外溢;因厂外道路未硬化,清扫、洒水措施不到位,存在部分时段运输车辆扬尘问题。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21年4月17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未密闭造成气态污染物排放;物料运输环节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4 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61号)。

2021年4月18日,该公司已对其生产车间大门进行了整修密闭,同时,责令该公司明确责任人,对进出厂道路进行清扫、洒水,控制运输车辆扬尘。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8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60059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关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违法审批环评报告的举报,河南省辉县市上八里镇机制砂有限公司于2019年元月与辉县市上八里镇白古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白古潭村二组未利用土地237.299亩,租期30年。举报人指出,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文号:国土资发〔2005〕166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该机制砂场租用土地的行为不合法。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在上八里机制砂场没有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内容没有依法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没有公示报告内容的情况下,违法通过了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

行政区域

辉县市

污染类型

其他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7日,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辉县上八里制砂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上八里镇白古潭村东,占地216亩,2018年12月18日在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9410782MA4661RQX1)。该公司年产500万吨机制砂项目,于2019年1月3日在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2019-410782-50-03-000059),2020年1月13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新环表审﹝2020﹞3号。

(二)关于“租用土地行为不合法”问题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与辉县市上八里镇白古潭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30年(2019年1月15日至2049年1月14日),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证》(2019-02),面积143486平方米(折合216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辉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豫政土﹝2019﹞1019号),同意将辉县市上八里镇14.3486公顷原规划用地区调整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因此,该项目所占地符合调整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且符合辉县市上八里镇总体规划。

(三)关于“没有依法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没有公示报告内容的情况下,违法通过了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的问题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委托河南泓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年产50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其送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对该项目受理公示;2020年1月7日,依法对该项目拟批准公示,此两公示期满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3日下发《关于辉县市上八里制砂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公司2020年3月与河南海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验收),该项目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该项目已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对于群众举报该项目没有依法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19〕2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该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办法》中没有要求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因此,该项目不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下一步,辉县市人民政府将责令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辉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加大对该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督促该公司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力争以更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9 受理编号

X2HA202104160022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卫辉市后河镇李亨屯村新濮路段永坤快餐对面工地大面积没遮盖,风一吹,睁不开眼,尘土漫天飞。

行政区域

卫辉市

污染类型

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

4月17日接到交办案件后,卫辉市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前往新乡市卫辉市后河镇李亨屯村新濮路段永坤快餐对面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经现场检查,该地块属于卫辉市政府工业储备用地,约310亩,是韵达物流项目用地,位于李亨屯村新濮路段北侧,前期已经用防尘网大面积覆盖,但经过长时间风吹日晒,部分防尘网出现破损。

是否属实

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令卫辉市后河镇政府对项目区域内土地重新进行高标准覆盖,已于18日整改完毕。下一步,卫辉市政府将组织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市所属乡镇和相关单位对全市区域内涉及扬尘管控工地进行排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持续提高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10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60031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获嘉县位庄乡后渔池村西头无证无名的碎石厂,噪声大。

行政区域

获嘉县

污染类型

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举报的“无名沙石料厂”实际为新乡市利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获嘉县位庄乡中渔池村村西(中鱼池村与后鱼池村相接处),占地面积约13.5亩,总投资约800万元。建设项目名称为年产道路铺路装砖600万块项目,2020年6月28日经获嘉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获环监〔2020〕018号。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3台、全自动制砖机生产线1条、水泥储料罐3台、筛分机1台、破碎机1台。生产工艺:筛选、配料→搅拌→压制成型(残次品破碎回用)→自然养护→成品。该项目产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噪声。建设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原料库内安装有水喷淋装置。该项目于2020年7月开始建设,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2021年3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91410724MA460WUQ07001Y。

(二)现场核查情况

2021年4月17日,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应的新乡市利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周边敏感点为位庄乡刘庄村、中渔池村、后渔池村,距刘庄村约320米、距中渔池村约500米,距后渔池村约720米,符合环评批复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调试设备,噪声源为破碎机,未发现生产产品。经调阅该公司出勤表,该公司夜间不生产。2021年4月17日接到举报后,获嘉县环境监测站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测,厂界外昼间噪声最高65.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的标准要求。

存在问题:企业厂界噪声超标。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获嘉县环境保护局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该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在噪声源车间东、南墙体增设消音棉进行隔音降噪,现已完成整改。2021年4月19日,获嘉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再次进行噪声监测,该公司厂界外昼间噪声最高59.1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60dB(A)规定的排放标准。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序号11 受理编号

D2HA202104160017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纬七路街道办事处大杨庄村东北角挖坑拉沙,扬尘、噪声污染。

行政区域

经开区

污染类型

大气噪声

调查核实情况

2021年4月17日上午接到该举报件后,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纬七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举报地址实为拟建项目工地,该拟建项目处于土地平整阶段,未发现施工现象及拉沙行为,但发现场地内存在部分黄土未覆盖等情况。

是否属实

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已于4月17日向该拟建项目的土地平整作业单位新乡市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要求以最短时间、最大力度、最高标准限期整改到位。

2.已于4月17日约谈该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及土地平整单位负责人,提出严厉批评,要求项目土地平整期间抑尘、噪声防治措施必须完整、全面、到位,并对反映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控尘办通知要求,严守底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扬尘、噪声防治管理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对该拟建项目作业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4.目前,该项目已将黄土裸露部分进行了全覆盖,并按“六个百分百”的要求增加了防尘降尘措施。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经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该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及土地平整单位(新乡市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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