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2017年11月29日,你新基集团第四分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竞得位于牧野区建设路以北、新辉路以西、太公泉路以南、新电新辉路家属院以东,土地面积约42.3亩商住用地使用权,土地成交总价款8932.03512万元。2017年12月21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编号:410700-CR-2017-05),合同约定分两期缴纳出让金。其中,第一期4500.03512万元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缴纳,已缴清;第二期4432万元应于2018年10月21日前缴纳,逾期违约。因逾期违约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被省审计委员会列入重点审计对象,要求追缴并限期整改到位。我局多次下达书面通知和电话催缴,至今仍未缴。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4次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意见,由于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现解除你公司该宗土地出让合同,扣除定金不予退还,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有异议,请自本通知书接收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交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一切诉求权利。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9日
特别提示:我局会同区直部门多次送达《通知》,鉴于你公司已经停业无人签收,现以登报方式送达《通知》,登报之日即为送达。如有异议,请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交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一切诉求权利。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三分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