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刘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司法负担,化解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一)审查核实相关证据,确定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仍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审查物证、书证、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听取各方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在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有无异议,对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有无异议。
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是我国法治事业的重要参与者,犯罪嫌疑人并非法律专家,对很多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这时就需要律师向其讲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负责与司法机关沟通。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社会危害性小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在量刑过程中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依据案件证据情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在犯罪嫌疑人同意该建议的情况下,由其签署检察机关制作的具结书。量刑建议应
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对于主刑,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或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对于附加刑,如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量刑建议还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
(四)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采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此项内容也在具结书中体现,然后向法院提出建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不应一味追求司法效率而不加区分地适用,在同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时,应始终站稳打击犯罪的立场,不应丧失谈判的主动权,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任何人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二、检察机关如何高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实行集中办案机制,加强地区合作
在案件量较大的基层院建立专门的公诉团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密切合作,通过联合签署《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及联席会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以集中办理压缩案件时间。
(二)制定证据指引和精简法律文书,创新工作模式
研究认罪认罚类犯罪不同证据标准,制定罪名的证据指引,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从源头确保案件质量和后续程序的效率。取消询问提纲、公诉意见、答辩提纲等文书的制作;取消量刑建议书的制作,将相关内容纳入起诉书;简化审结报告格式,精简摘录证据,对该类案件制作表格化审查报告。
(三)明确从宽标准,统一适用幅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认真研究学习,掌握量刑规定和加减计算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案件量刑建议水平。全面准确认定量刑事实、全面搜集量刑证据,正确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审查核实量刑证据间是否存有矛盾,确保从形式到实质均符合认定标准。
(四)充分发挥案管职能,实现侦查卷宗电子化
案件管理部门在收案后将制作电子卷宗,使承办人从摘录工作中解放出来,转化后的文本可以直接复制到审结报告中,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律师阅卷只需到律师接待处提交相关材料,即可领取刻录电子卷宗的光盘,节省了承办人陪同阅卷的大量时间。一线案件承办人可以专注于实质审查,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