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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探索


红旗区检察院 张娜

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开展到现在,一方面验证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优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一、公益诉讼推进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

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近几年新的工作指向,大多数基层院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未能将其作为重点位置来抓,存在观望和畏难情绪,面对监督的阻力、压力,缺乏担当意识,缺乏破解办法。

2.人员力量不适应

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工作的新要求,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庭审应对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有待提高。

3.理论研究不深入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实务研究不足,对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特殊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二)案件线索来源少

案件线索的来源是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的基础。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就总体而言,社会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度依然不高,对于新兴起的“公益诉讼”,大多数人对其认识不够。尽管对于生产生活遭到侵害深恶痛绝,但是涉及检察机关、询问笔录环节,多数人处于观望的态度,害怕招惹是非。没有群众举报,或虽然有人愿意提供线索,但是相关单位不配合,公益诉讼案件很难深入展开。

(三)涉及行政机关方面的干扰

在公益诉讼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对于正常工作调查存在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的顺利推进,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对于拒绝配合的行为没有强制手段,执法方式过于缓和,导致工作展开难度大。从绝大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案件都是发生在基层,近年来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加大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作为被告人的身份都会感到很大压力。同时由于强制力度低,部分行政机关在整改措施上过于简单,问题的根本依然得不到解决,没有实现提起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

二、对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探索

(一)在法律完善上进一步突破

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权力。立法明确增加检察机关提

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具体规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成立公益协会,可以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退休检察官加入公益协会,引导公益组织作为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稳妥适度地争取社会舆论支持。既要通过宣传工作来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又要把握好公益诉讼的标准、范围和重点。牢牢抓住公益这个中心,坚持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推进工作。

(二)在案件线索来源上要有所突破基层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适时掌握行政部门执法动态。一是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审查各行政执法单位登记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发现案件线索。二是注重在职务犯罪领域找线索,与监察委联合梳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使一批相关人员尚未纠正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再次进入法律监督视野。三是加强与内设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线索移送,充分发挥控告部门的窗口作用,从受理的控告举报中找线索。四是加强群众走访,入户调查,了解各行政单位执法的难点与盲点,同时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及时掌握社会热点问题。

(三)加强与各行政单位的无障碍

配合

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推进,与各行政单位的密切配合不可分割,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与各行政单位的有效配合,不把问题焦灼化。就目前而言,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单位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害怕检察机关找上门,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性质认识不到位,内心产生抵触情绪。针对产生的问题,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行政单位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认识,了解其办案程序,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应明确分工,消除盲点、空白点,使各相关职能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责任。

(四)检察机关内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近几年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相适用的法律与程序也在不断探索中得到改善,形成了完整的一套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困难,一些案件走不到诉讼程序便已终结。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办案检察官需要不断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公益诉讼案件知识,增强自身的理论框架。上级检察机关也要多组织办案人员培训,对于有困难的案件办理给与支持和帮助,在不断实践中尽最大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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