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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 星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陈庆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结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

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界定和理解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强调的原则,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对公正的过分重视,容易忽略了司法效率也是很重要的。“认罪”应当是先在程序上具有法律的意义才能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及其形式产生作用,同时认罪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客观上,被告人必须将客观事实如实坦白,只有主观和客观的条件都具备才是认罪,需要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有罪。

所谓认罚,其表现形式即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的刑事处罚。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被告人对于接受何种处罚是清楚的,如果被告人对于将要面临的处罚不清楚,不明白,那么就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上的认罚了。第二,被告人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不存在法律层面外的胁迫。从宽则是指基于被告人的如实坦白,被告人能够在量刑上获得优待,从轻处理,宽大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执行的前提应确保被告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在于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精简程序,作出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被告人本人获得相对有利的诉讼条件,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的实体上的。所以,此项制度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如果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再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确认,自愿认罪就可以产生其特定的法律意义。

(二)认罪认罚制度是多种因素相结合的机制体系,包括确认、供述和激励机制。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犯罪人的自愿认罪,在确定了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前提下,才能结合其他方面进行实践,当然快速处理和激励机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认罪认罚制度和坦白从宽有一些相似之处,那就是犯罪人如果自愿认罪应当给予从宽处理,这就是一种激励机制,精简诉讼的过程和缩短诉讼的时间,给予犯罪人主动认罪的动力,这项制度才能更好地实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适用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和其他司法制度共同合作的基础上,此项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并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并对资源进行分散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我国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完善,但适用仍有很多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难处理的问题,同时司法资源也还没有达到合理利用。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我国当前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改革是为了解决庭审虚化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更好的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刑事速裁,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适用就更加迫切。应该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将这项制度很好的运用到刑事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中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理解该制度在我国合理运用的价值所在。

(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但是“宽严相济”显然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又有所不同,“宽严相济”讲究的是宽和严的一种平衡,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更多的是奖惩并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主动“宽缓”,是坚决抗击“严打”的。

(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确立: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犯罪的刑罚减免制度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治理念也已经获得了普遍认可,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法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和具体规定中、“量刑指导意见”和一些司法解释都是有规定的。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系统工程,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大革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时,还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造成制度的滥用。

(作者单位: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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