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丁小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草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拟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
修正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修正草案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此外,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拟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