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超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日前,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我市贯彻实施《资源税法》及《决定》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资源税立法及我省《决定》制定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资源税立法及我省《决定》制定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确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法律制度,有效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税立法及我省《决定》制定,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问:我市资源税征收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截至2019年年底,我市已发现矿种27种,其中能源矿矿产5种,金属矿产5种,非金属矿产16种,水气矿产1种。能源矿产、非金属矿产丰富,探明的水泥用灰岩、重晶石、水泥配料粘土储量在全省排名前列。自1984年资源税开征以来,我市持续加大资源税征收管理力度,征管方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日益规范。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后,近3年我市共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7.54亿元,主要应税资源为煤炭、砂石、石灰石,占资源税总收入的97.7%,有效发挥了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问:我省《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我省《决定》主要规定了四项内容:一是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资源税法》规定税目164个,我省通过对现行税目和开采情况比对,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我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
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二是明确了授权税目的计征方式。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其他黏土、地热、矿泉水5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三是明确了我省减免税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伴生矿、回收利用尾矿等情形,分别具体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四是明确了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
问:《资源税法》及配套政策实施后,将为纳税人带来哪些新的变化?
答:《资源税法》及配套政策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有以下4个新变化: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二是规范了税制要素,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税目税率范围,我省《决定》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便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三是体现了政策导向,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我省《决定》通过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和减免税政策,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给予了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更多的优惠扶持,引导激励企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之路。四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各级跨部门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加快建立,将促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良好协作,减少征纳争议,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税收共治格局形成。
问:税务部门将如何落实好《资源税法》和我省《决定》?
答:税务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让纳税人及时知晓、全面掌握,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做好征管和业务衔接,完善信息化保障,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三是加大部门协作配合力度,加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四是跟踪关注税法实施情况,开展政策效应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源税法》和我省《决定》顺利落地、平稳实施,为“美丽新乡”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在实现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进程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