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10日下午,原告赵某(女)诉被告赵某(男)离婚一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案中所涉款项35000元,当场履行完毕(如图)。
今年5月7日,赵某向辉县市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郭彦明在了解案件时发现,男方并不同意离婚,但女方坚决要求离婚。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不长,以及男方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根据双方争议要点,办案法官郭彦明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女方退还原来支付的彩礼63000元,女方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为由拒绝退还。
承办法官没有放弃,继续做说服调解工作,几天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女方自愿支付男方35000元,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女方负担。 (郭彦明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