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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
从12月30日起
我市公积金使用更加规范


本报讯(记者郭书武)12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12月30日起,我市取消“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和停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更加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按“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户口迁出本省。按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异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中心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关注“新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在“账户查询”中自行申请办理离职提取,无需到柜台办理。此前,我市职工办理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但是自12月30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就不能再转为公积金贷款了。

“商转公”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影响大多数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自2015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办理人数并不多,贷款额度只占贷款比例的2.18%。2019年12月30日之前在商业银行结清贷款的职工,在结清日起两个月之内,凭商业银行结清凭证和结清对账单都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此次政策调整的依据是2019年“四级十同”《省级基本目录》(“四级”指国务院、省、市、县四级,“十同”指办理政策相同)中未包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目录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目录。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精神和“四级十同”《省级基本目录》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取消“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业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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