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年底,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伪造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用于客运运输,内容为车牌照京AJ***0、京AJ***9。这两辆客运车辆上的途经地是G106、S101、S219。经查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电子政务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车辆信息京AJ***9、京AJ**0两辆客车的始发站是六里桥站,终点站是延津县汽车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侯成胜赵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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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