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登告字(2019)012号 2019-11-19
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我局将予以登记。(联系电话:7553098,办公地点: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二楼国土资源局219室)。附表: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 不动产 不动产 不动产利类型位置单元号用途面积(㎡)
1新乡市领新国有土地昆仑山路以东,嵩4107250060工业133302.87
开发管理有使用权 山大道以西,海河31GB00009用地
限公司 路以北 W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