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秀玲文/图
购房者:认购款交过,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认购房源成了别人的了业内人士:认购款交过后,当事人三四个月的时间没有交首付款,这不正常律师:开发商没有权利私自没收定金润华金地广场:……
【投诉】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周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润华·金地广场认购一套房源,在本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认购的房源转卖他人。投诉内容如下:本人3月31日至润华·金地广场交款1万元认购1套商业房产,置业顾问告知财务不在,让将款转入财务私人收款账户,并表明日后会给予收据以及通知首付时间和签约事宜,4月份~6月份之间本人也多次去售楼中心参加楼盘活动,并未有相关人员让补交首付款或者签订合同,7月本人外出近一个月时间,其间也曾咨询过首付款分期等相关事宜,置业顾问沟通中也表明等我回来再说,不急。可7月底出差回来后,发现联系不上原置业顾问,于是本人于8月7日前往售楼部咨询,并索要认购款收据,被告知原置业顾问离职,房屋已另售,本人违约,认购款不退。
【调查】
2019年3月,周女士在经过对比后,决定在新乡润华·金地广场购买1套公寓,并且在3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了1万元的购房定金,还在一个刘姓置业顾问的指导下,签订了一份《润华·金地广场认购协议书》。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因为财务不在,所以钱是打到刘姓置业顾问的个人微信账户内的,该顾问也承诺会帮助周女士办理好一切手续,会在之后联系她;周女士提供的认购协议书的日期一栏为空白,对此,周女士的说法是,当时是置业顾问填写,同时他也表示,日期不填,方便为周女士申请延后手续,只要8月底交房前补上该交的房款就行;这听起来一切都合乎情理,于是周女士也就没有再多问。
时间一晃来到了2019年7月份,在外地忙完了生意的周女士回到了新乡,想到自己在润华·金地广场定的这套公寓,到现在一直没有消息,周女士随即联系了置业顾问,而对方则让周女士放心,“一切尽在掌握”,让周女士等通知。
又过去了一个月,在周女士8月初再次联系刘姓置业顾问的时候,却发现对方不回微信,电话也不接,整个人联系不上。感觉不对的周女士找到了润华·金地广场售楼部,再三问询之后,才得到了刘姓顾问已辞职,所定公寓已另行售出的答案。而在周女士希望继续另选房屋购买的时候,售楼部负责人表示,当期已无房源,同时周女士交的定金,也以周女士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得知这个结果的周女士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定好的房子,这才过了几个月,不仅房子没了,定金也拿不回来。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周女士选择了向报社寻求帮助。
8月19日,记者来到位于高铁站附近的润华·金地广场售楼部,一名许(音)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当记者询问关于周女士投诉关于“一房两卖”的事情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他知道此事。记者接着问细节时,他拒绝回答。在他联系了邓(音)姓负责人后,向记者表示邓总在郑州开会,当天回不了新乡,他可以将记者要采访的内容转述给邓总。
“周女士于3月31日在润华·金地广场交房款1万元,有没有开收据?如果有,收据的具体时间是多少?房屋另售前是否通知了周女士?润华置业将如何处理此事件?”记者将上述问题交于许姓工作人员,许姓工作人员称等领导回来汇报后给予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也未收到润华置业的任何答复。
【业内人士】公司管理出现了漏洞购房者签署了《购房协议书》后是不是可以长时间不交首付款,在交房之前将首付款交上即可?记者采访了
多名业内人士,比较统一的说法是:根据开发公司流程:购房者交付定金后应当给开具收据,签署了《购房协议书》后应在7日~30日内将首付款或一次性将款项交齐,不会有哪家开发商卖了房子不急着回款的。按照流程,每天例会或周会的时候都会将没有及时回款的客户进行梳理,要求销售人员对没有交余款的购房者进行催缴,也会根据购房者实际情况发出《告知函》《催款函》《解除函》。像周女士这样没有收到收据、《购房协议书》没有时间落款、没有收到《告知函》《催款函》《解除函》的情况,在日益严谨的新乡房地产市场非常罕见,特别是作为润华置业这样的大公司来讲,这意味着公司管理出现了大漏洞。
【律师】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权利私自没收定金。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这个《认购书》,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专门有一个司法解释认定,出卖人就是指开发商,他通过认购书这种方式来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定金规则处理。就这件事情来看,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种定金也就相当于这个《认购书》,它实际上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杨涛表示。
从周女士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交款凭证和微信截图来看,初步可以认定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认购书没有落款日期,双方没有准确约定交付房款的日期,开发商没有权利私自没收定金。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发展。